本小兵去年刚刚退伍归乡,2年的部队生涯始终让我无法忘怀,但是当想起远方的战友,心中还是无比怀念。2年在地方上混着,时间可能过得飞快,可能搓麻将的时间就有半年吧

部队的2年虽然短暂但是却可以造就一批又一批国家国防支柱。但是回想起来对于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始终不能理清,为什么兵役制度年限越来越短。对比以前的部队服役时间,现在的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吧。呵呵!战争时期的兵役基本算是发一只枪,只要能打鬼子那就是一名合格的解放军。
以下部分为网上资料,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们的第一部兵役法,国家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到了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部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这就是我们国家兵役制度的雏形。
到了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现在国家基本服兵役都是2年然后转1期-6期士官,人才队伍慢慢建立起来,地方院校的国防生也越来越多的加入到部队的行列,但是我唯一觉得不足的就是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要是能改上3-4年就好了。
为什么呢?我来解释一下吧。
结合实际说下,首先,一名新兵在部队基本第一年的懵着过来的(这里泛指基层作战部队,不包含急事以及特种专业的部队),只是学了些基本的作战常识以及技能,到了第二年开始学习作战理论和实际的结合(老兵始终比新兵蛋子能学得更快)。其次,当第二年的老兵刚刚把应该掌握的作战技能学得差不多,哦哦。到了退伍的时间了,怎么办?晋升士官?10比1?20比1?
再次,虽然士官队伍是精挑细选,但是人数始终占得比较小,退伍了的义务兵回乡又抄起锄头·扁担·开出租·当保安·自己创业(地方条件好的可能安排的更加妥当和称心,有些地方现在已经不安排退伍军人了,只给回乡创业费!)。试想,如果某天战火到了中国,退伍回乡的战士还能记起曾经学过的战斗技能吗?虽然我们对自己的祖国有1000%的放心,对我们的子弟兵有10000%的放心,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啊。
所以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的兵役制度最好就是义务兵能到达3年或者3年以上,学得更多,记得更多,掌握得就越多。翻来覆去的东西总比刚掌握的东西来得要快吧。呵呵
以上只是我自己的观点,希望军区的各大首长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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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耗子吴 于 2008-12-5 09:4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