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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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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之路

维权之路(转)
        1955年,在美国阿拉巴马州蒙特马利针镇的一辆公共汽车上,帕克斯与另外三位同伴一起下班回家,车上很挤,一位白人乘客要求她们让座,她的三个同伴让了,但她还是继续坐着。然后上来了一位警察,在简单对话后将其逮捕。当时,整个美国南方在公共汽车、饭店等公共场合仍实行种族隔离制度。按规定,在公共汽车上黑人必须要给白人让座。在那一段帕克斯与司机的简单对话中,她只是说了几个字:当司机要她让坐时,她说“不”;当有人要逮捕她时,她说:“你可以这么做”。
    帕克斯被捕事件意外地造成了美国历史上一场惊天动地的人权运动。帕克斯被捕后,很快被一位黑人领袖保释了出来。第二天,当地黑人领袖召开会议,在了解到蒙哥马利的公共汽车公司严重依赖黑人乘客之后,他们决定从125开始抵制所有的公共汽车。发生在1955年冬天的这一事件也让一个叫做马丁路德金的26岁的黑人成为了人权领袖,当时他正是蒙物哥马利莱克斯特洗礼教堂(Dexter Avenue Baptist Church in Montgomery)的一新到的牧师。他领导人们开始了长达381天的抵制公共汽车行动。在这场运动中,蒙哥马利市5万黑人团结一致,宁愿步行、搭便车、骑自行车甚至骑驴出行,就是不坐公共汽车。直至最后获得成功。
    由帕克丝以及她引发的维权运动给我们不少有益的启示。
    启示一:当法律本身不保护甚至是剥夺你的基本人权时,所谓的回到“法律轨道”“依法维权”,是不可能的,此时,法律不仅不会保护你的权利,还会剥夺你的权利,“依法维权”只能是一种“权利自杀”。试想,帕克丝如果当时把白人告上法庭,即使是最敬业最有良知的法官也只能判帕克丝败诉。而美国是一个英美法系国家,帕克丝一败诉,就会成为一个经典判例,日后,面对同样的案件,其他人连起诉都会成为多余。
    启示二:当某个法律不能为维权者提供“有效”的“法律轨道”时,维权者就必须放大视野,寻找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的法律轨道,在这个新的法律轨道上“依法维权”。比如面对不公义的州法,马丁路德金博士就放弃了原有的法律轨道(州法),而娴熟地运用了联邦宪法赋予美国公民示威、**、结社、罢工(包括罢乘)的宪法权利为自己的反“公汽种族歧视”维权运动鸣锣开道。
    启示三:面对维权操作有制度性缺失,法律完全不公义时,最好的方法就是运用合法的公民社会参与运动,影响公共舆论,迫使行政机关(往往起配合的作用)、立法机关重新审视公义的立法原则,废除不公义恶法,订立合乎公义的新法,为公民捍卫基本人权打造良好的平台,这才是在维权工具性缺乏的情况下,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解决之道。(马丁路德博士是如此,某律师也是如此,假如当时美国的其他黑人向帕克丝女士和金博士大声呼吁:请停止罢乘运动,回到个案解决的“法律轨道上来”。这岂不是很荒唐可笑吗?如此维权,黑人永远不会有座位。)
    启示四:任何大的维权运动,都不可能不与政治发生关系。除非国家和政府自行消灭,或者人自己进入坟墓,否则,任何活着的公民都不可能逃脱政治的影响,指责维权运动有染政治,这简直就是不明常理。一般来说,极权政府本来就喜欢以这种借口对她的公民进行打压和迫害,如果维权阵营内部都这样互相指责的话,这就正中了掌权者的下怀,而且,你的指证是作为极权政府对立面的指证,你这种“虚假(认知造成)”的指控就会显得特别有说服力,甚至可能会使普通民众都会受到误导,站在压迫者一边,使你孤立无援,自掘坟墓。试想当年如果黑人都向金博士发公开信,指责他搞政治,只要美国政府稍稍不文明,就可以以“颠*覆国家安*全罪”逮捕金。当然,在当时的美国基本没有这种危险(有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罩着),但倘如此,也是会拖累这场运动的果效的。如果母亲足够聪明的话,就应指出:这不是狭义的搞政治,即使是搞政治,也是公民的权利。我D搞政治,就很光荣、伟大、正确,其他公民搞一搞,虽不那么光荣、伟大、正确,但也未必就是可耻的吧。
    启示五:在维权操作有制度性缺失时,必须(情势需要而非强迫个人)有人自愿站出来,以身拭法,为催生新法作出牺牲,像帕克丝女士那样,同时,正如胡适先生所言:与虎谋皮,就得准备被虎咬。像帕女士被逮捕时坦然说:“你可以这么做”。在极权国家,甚至你还没有以身试法,就可能会被抓,这时你可以说:“你不可以这么做”,但依然得忍受着被他这么做。假如你没有勇气,不应受指责,你可以像帕克丝女士的同伴那样与现时的制度进行妥协,但无论如何,任何人都不应该积极拆毁帕女士的工程(正如去拆毁比帕女士处境险恶得多的某律师的工程一样)。
    最后,总结维权运动的几条基本原则:
    原则一:公义的原则高于具体的法律。
当公民面对极不公义的法律时,公民有权进行反抗,这种反抗不应被指责。否则,违法的帕克丝就不应被称为“人权之母”,而应被诅咒。因为法律的目标就是为了维持公义,如果某个法律不公义,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再去遵守维护这种法律,反而是亵渎了法的精神。这时,勇于违法,恰恰就是在捍卫法治。
    原则二:非暴力的原则高于公义的原则。
不管是为了追求公义,还是为了捍卫法治,都不能不择手段。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暴力会导致秩序的彻底沦丧,一旦社会的秩序彻底沦丧,公义和法治也会随之消失。暴力法则只会为极权主义提供无休无止的恶性循环。当以某种手段(暴力)来追求某种公义的目标,却导致目标的最终消失,这种手段(暴力)就应该被抛弃。
    原则三:要敢于担当。
胡适先生说:与虎谋皮,就得准备被虎咬。很多人都据此批评胡适先生为蒋政府说话,对胡先生横加道德指责,我以为批评的人太浅薄,没有领会胡先生的真义,胡先生说此话有两个背景:一是反对暴力**,不认为抗枪杀人不需要任何惩罚(哪怕以**的名义),这并不违反道义(见原则二的阐述);二是告诉我们,即使是非和平革新运动,没有任何过错,也要做好“被虎咬的准备,这是告诉我们要敢于担当,说出了某种真相,与道德评价无涉。就像帕克丝女士无可指责,但面对警察要逮捕她时依旧坦然说道:“你可以这么做”。


[ 本帖最后由 yuyuanqing_hz 于 2006-10-30 10:23 AM 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wuming2ni 金币 +6 发帖辛苦啦! 2006-10-3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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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三条基本原则的人1989年时,已经挂了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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