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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以色列本次袭击事件的后果随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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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15 发表

不要将个体事件与群体事件混淆。
因为几十万人里的几个人挥舞铁棒而对几十万人开枪是一回事。
几十个人挥舞铁棒而打死其中十几个自卫是另一回事。
越是个体,就越注重自卫程度。
当然,你也可以考虑啥都不做等 ...
你还不如说TG开枪是一回事,美爹爹开枪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几个人挥舞铁棍而对几十万人开枪”,那就能“因为几枚火箭弹对几百万人实施封锁”了?

有些人说话不是用脑袋说的,是靠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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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6 发表

可悲的法盲,我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你,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驱离 抓捕),而且在国家行使集体自卫权(对敌对国家地区实行封锁)时更是如此,你还扯啥海洋法。海洋法从来就没有、以后也不可能凌驾联合国宪章 ...
这犊子扯的,还TM集体自卫权。

照你说的,鬼子扫荡根据地,搞三光,都TM属于实施集体自卫权了。加沙发射个火箭弹就是“道德败坏”,那在东三省跟伪满和关东军玩命的抗日联军算啥?

MD的道德标准从来是变来变去。在对抗苏联的时候,在第三滴血里把阿富汗人描述成圣战者,伟大的斗士,骑着马KO苏军装甲营。一反过头来,就是什么恐怖分子,邪恶轴心,恐怖大亨。MD养了一群婊子是用来忽悠人的,某些二婊子跟着一起忽悠,还满嘴“道德”,“自慰权”,就太TM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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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37 发表


这犊子扯的,还TM集体自卫权。

照你说的,鬼子扫荡根据地,搞三光,都TM属于实施集体自卫权了。加沙发射个火箭弹就是“道德败坏”,那在东三省跟伪满和关东军玩命的抗日联军算啥?

MD的道德标准从来是变来 ...
兄弟说得好,笑死我了。鄙视论坛里的以色列枪手,胡说八道误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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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ervyn68 于 2010-6-3 13:15 发表


兄弟说得好,笑死我了。鄙视论坛里的以色列枪手,胡说八道误导人!
再顺便讲一下英美法系,给某个张嘴闭嘴“集体自慰权”的人看看。

英美法系属于案例法,就是法官可以引用以前的例判,对现有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是死的,中间总有一些不到之处。英美法系选择的是用已经生效的判决弥补法律的漏洞。

但是很多研究英美法系的学者往往碰到一个难题:很多案例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冲突。换句话是,一样的案情,不同的法官,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而这些案例还都同时具备法律效力。后来学者们的结论是:这是英美法系故意留下的,就是为了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不同的判断。

打个比方,一个案子,白人去打可能能赢,华裔去打可能就要输掉。

国际法也有类似的特点。法律条文浩如烟海,一个情况引用不同的条文就完全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举个最经典的案例:在阿富汗被美军俘获的东突分子,同样的案情,大家都是朝美国大兵开过枪的,东突的就从关塔那摩放出去以后送到百慕大晒太阳去了,其他向美国太君开枪的“圣战勇士”们还在关塔那摩啃窝头。再比如拉登,干的工作一直没变,头三十年向苏联人开火的时候就是为争取自由而战的民主战士,后二十年就是恐怖大亨。

更不用说美军以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理由进入伊拉克,美军向联合国提交的洋洋洒洒的报告今天还放在国际法庭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呢。

所以说,国际法这个东西,就是那么回事。杀萨达姆是因为沙达姆屠杀库尔德人。同样杀库尔德工人党杀得不亦乐乎的土耳其全世界就跟患了集体健忘症一样。

哈马斯向以色列发射火箭弹也不是一天两天了,甚至现在也不是发射最勤快的时候。为啥以色列就封锁加沙?说白了就是要让哈马斯下台。可是哈马斯又是巴勒斯坦人投票选出来的,这让口口声声标榜民主,选举的西方人又无言以对,只好找借口说什么为了防止人肉炸弹,妈的炸弹年年有,今年又不是特别多,当婊子何须立牌坊?

只不过这次封锁加沙实在太过分了,长达数年之久的封锁,整个加沙城数百万阿拉伯人已经没有人权可言了,他们的权力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差不多,只允许维持最低限度的食物,水。整个加沙已经被以色列变成了一个巨大的集中营。伊斯兰高层摄于美国的阴影不敢反抗,但是民间的情绪已经激愤到极点。这次冲突只是早晚的事情。

任何一个还有点良知的人,都不可能对以色列的行径无动于衷。再这样下去,我看早晚要爆发第七次中东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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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6 发表

可悲的法盲,我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你,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驱离 抓捕),而且在国家行使集体自卫权(对敌对国家地区实行封锁)时更是如此,你还扯啥海洋法。海洋法从来就没有、以后也不可能凌驾联合国宪章 ...
小JJ这个法盲还知道普遍管辖权?
不容易啊
不过你显然根本不清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
让老师来给你上一课
普遍管辖权,即universal jurisdiction
基本上,国际法认为普遍管辖权只能用于国际犯罪,但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不过目前奉行的是普林斯顿普遍管辖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调查、起诉和审判的犯罪只能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而且往往限于严重的或重大的国际犯罪。包括:海盗、奴役、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酷刑,但并不限于此。
人道主义救援船队原来有国际犯罪……我第一茨听说,相信你小JJ不会这么无耻的,恐怕也只有以色列的走狗才会这样认为吧。。。。
而且最重要的是,法盲不知道普遍管辖权是指领土内,不能用在公海的。。。。
特例是指追击权,从领海连续不断追到公海,那才构成条件
法盲不可怕,可怕的是法盲了还不知道请教知道的人,自以为是解释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款……
部分数据来源联合国官方网站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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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色列海军5月31日清晨在地中海拦截一支驶向加沙沿海的国际人道主义救援船队,以士兵强行登船并与船上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数十人伤亡。船队被以军控制后,属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一次国际声援加沙行动。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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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这次的袭击救援船队的行为,不论从法律上或外交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学过法律的都知道的,这件事就是上了联合国以色列也一样下不了台!
现在就看以色列怎么擦这个屁股了,擦不好问题会很大的,现在国际一片谴责之声,连美国也不好帮他说话,以色列这次真的是遭灾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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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28 发表


你还不如说TG开枪是一回事,美爹爹开枪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几个人挥舞铁棍而对几十万人开枪”,那就能“因为几枚火箭弹对几百万人实施封锁”了?

有些人说话不是用脑袋说的,是靠屁股。
你非要认为这次以色列开枪和六四开枪是一回事,那是你的自由。
因为我认为这次以色列开枪无罪,所以共党开枪也无罪。
满意了?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3 17: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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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37 发表
这犊子扯的,还TM集体自卫权。

照你说的,鬼子扫荡根据地,搞三光,都TM属于实施集体自卫权了。加沙发射个火箭弹就是“道德败坏”,那在东三省跟伪满和关东军玩命的抗日联军算啥?

MD的道德标准从来是变来变去。在对抗苏联的时候,在第三滴血里把阿富汗人描述成圣战者,伟大的斗士,骑着马KO苏军装甲营。一反过头来,就是什么恐怖分子,邪恶轴心,恐怖大亨。MD养了一群婊子是用来忽悠人的,某些二婊子跟着一起忽悠,还满嘴“道德”,“自慰权”,就太TM可笑了。
笑话,我们中国当年打的日本所以才让日本入侵打掉我们个中国?我们是先入侵的日本?
巴勒斯坦当年先打的以色列,既然你先挑起战火也活该自己的国土被对方占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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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2:17 发表
登临权
 1.  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九十五和第九十六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
(a)  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b)  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c)  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一O九条有管辖权;
(d)  该船没有国籍;或
(e)  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第一,军舰是没有管辖权,自己去翻海洋法,当然你不认字我也没办法
第二,即使是登临权,也是有严格执行标准的,小JJ愣是没看到这一点,大家也只好原谅你的无知了
再说一次,海洋法不覆盖联合国宪章。
其次,你去和我们渔政在南沙巡航的人说他们没登临权。
再次,你去和我们在南沙捕鱼的人说他们的船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有外国渔船和军人上来就往死里打,因为那是“不法登船”。

至于历史上众多例子我都懒得举了,和百度党说这些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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