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ch777 发表于 2010-6-29 16:37 只看TA 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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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深夜进屋被刺死 房主防卫过当获刑 一小偷深夜侵入浙江嘉善大云的阿勇(化名)家住,被发现,阿勇用水果刀刺向小偷导致其当场死亡。日前,嘉善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阿勇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9年7月,阿勇几个亲戚家里曾陆续被小偷光顾,距事发当日一个星期前,阿勇在嘉善大云镇的租房也遭遇了小偷的光临,尽管东西没被偷走,但他对小偷也因此有着很强的厌恶感。之后阿勇颇有防范意识地将一把长约30厘米的水果刀放在枕头下面。 2009年8月15日深夜,阿勇准备睡了,顺手关门时明知没有锁住,但想到屋里住着几个大活人,若是小偷进来正好教训一下,便没有锁门。 凌晨4时许,朦朦胧胧间,就着晨光隐约觉得租房的门被推开了一条小缝,有人用手电一样的东西朝房里照了一下,接着又轻轻把门带上了。警觉的阿勇觉得肯定是小偷进屋了,顿时睡意全无,他轻声从床上爬起来,抄起原先就在枕头下面的水果刀,悄无生息地走到门后躲起来。在门后等了大概5分钟后,租房门又被慢慢推开,门缝越拉越大,一条黑影弯着腰,一只手伸在前面像是朝床边桌子上放着的手机抓去。 在陌生人距离桌子还有两三步的时候,躲在门后的阿勇突然将门关牢,听到门声陌生人顿时明白自己已被屋内的人发现,欲转身冲向门口逃时,阿勇右手直接拿起水果刀朝其水平刺过去。被捅后,陌生人面对面扑过来抱住阿勇,阿勇又用手中的刀当胸连捅了陌生人几次,虽然屋内很黑,但是阿勇感觉陌生人的脚步声越来越迟缓。 阿勇颤抖着声音向屋内闻声起床的表弟阿卫(化名)说道“阿卫快点开灯,有小偷。”灯亮后,眼见被自己捅刀的陌生人靠着房门又站直身体,没几秒就倒下去了,胸口上一摊血迹,嘴里也在冒血,渐渐仰面躺在地上不再动弹了,整个过程持续了2、3分钟。之后阿勇叫阿卫打电话报警,自己也在现场等待警察和“120”的到来。120检查后说被害人陈某已经当场咽气,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因急性失血性休克伴心包堵塞而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勇在抓捕侵入租房实施盗窃的小偷过程中,持刀防卫,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阿勇在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阿勇有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 转帖述评:小偷都代刀,在它要你钱的时候,你不给它会转身走吗,那不成了要饭的吗.它亮出刀来威胁你,你还不给,你想想它会怎么做呢,象这样的事一个正常的人都会反抗,结果只有两种 ,要不你空手入白刃,抓住小偷.要不就是在反抗的过程被小偷捅死或是受伤.要知道我们只是普通老百姓,没受过专门的训练,就是那些受过专门训练的警察又怎样,还不是被一个 人杀了七个吗,所以我对被告人强烈表示同情,同时强烈鄙视中国的法律和执法者,希望这事也发生在他们身上,家里,亲戚们的身上,也许到那时法院的判决就不一样了。 [ 本帖最后由 蜗蜗 于 2010-6-30 10:1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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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10-6-29 22:36 只看TA 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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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相关法律的关键应该是在于判断罪犯是盗窃还是抢劫吧,有时候这两者很相似,或者说转化速度很快,但性质就完全不同,前者是轻罪,后者则干掉都没关系,前几天不就出了个案子,受害人干掉抢匪后被免于刑责当庭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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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swing 发表于 2010-6-30 01:24 只看TA 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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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时间我在以前的回复里就已经提到过了,其实当时的情况是小偷还没出刀,在这样的前提下你是不能用刀的。但如果他用了刀你就也可以用刀来对付他。这样的法律法规估计也只有本国有,典型的变态逻辑。这样的法律是用来保护谁的?请大家认真思考一下,我怎么就觉得这样的法律法规明显是保护犯罪者的呢?不知道其他人怎么想,但我就是怎么认为的。本国的立法,执法,监督部门都是同一个体系里的,所以不存在反驳与抗议一说,也不存在执法严与不严,对与不对一说,更不存在立法合理与不合理一说。我国党政军一体,属于一党专制国家。所以这样的畦型产物几乎存在于各个层面,本也是见怪不怪了。就算我们再如何抗争都是同一个下场,所以,请大家记住一点就行。爱国的热情是对国家的热爱,而不是对于党派的热爱,因为一个党派并不能代表一个国家,更不可能代表一个民族。如果它强行为之,那它才是真正的不和理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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