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daxiong 发表于 2011-8-10 22:07   全显示 1楼
强烈谴责楼主!喜好性事是一回事,不忠就是另一回事了,而犯罪则又是最最不能容忍之事。楼主已经触犯了强制猥亵妇女罪,依《刑法》237条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楼主还把此事拿来炫耀,又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望楼主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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