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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以色列本次袭击事件的后果随谈 [打印本页]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1 23:54     标题: 以色列本次袭击事件的后果随谈

  并不准备写太多,只是想作为抛砖引玉,大家谈谈自身的看法吧。

  首先想说的是,基于自身的立场和角度问题,论坛里会有不少人对以色列此次行为的正当性引发口水战……

  不过最近忙死,没精力打口水战,所以不谈本次行动,只谈政治影响。

  只是基于需要,还是稍微客观阐述一下事件吧。

  其实事件很简单,50多个国家的志愿者,在土耳其人权自由及人道主义援助基金等人道主义救援组织的支持下前往加沙,其一方面是为了进行人道救援,另一方面是为了挑战以色列的封锁——其实这个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加沙地区人道主义救援的正常化,也包含对加沙地区人道危机的同情因素。

  基于这个根本目的,几艘船只拒绝以色列提出的各项要求,准备强行通过以色列领海进入加沙地区。

  从技术角度上说,未经一个国家同意而闯入领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除了日本的无害通过法;但问题在于,本次袭击是发生在公海上,因此即使救援船队的目的是闯关,但以色列的行动仍旧得不到国际法的支持……

  而从道义上说,无论人道船队的手段是否合法,他的行为和目的是基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而且并未携带武器弹药等非人道主义救援物资,以色列公然袭击人道主义救援队伍就是在挑战整个人类文明的道德底线,这就是为什么包括美国在内的没有一个国家会支持以色列的做法。况且,基于前面一个因素,这个是在公海上的行为,以色列没有权利强行登船检查,所以以色列说是因为志愿者的激烈反抗导致流血事件的发生——因此把责任归咎到志愿者身上是不会被国际社会接受的,因为他无权这样做么。

  所以,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以色列本次的行为都是在国际上站不住脚的——这个是基本前提。

  同时,由于本次参与救援的来自于50多个国家,无论其手段是否合法,作为国家的角度来说,必需保护自身的公民,因此涉及的国家是不可能开口说错在我的公民身上,你以色列是正确的——这样以色列的压力就更加的大。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压力,可以说以色列本次的行动在国际外交上无疑是极其失败的,甚至会带来严重后果。但以色列是否真的如此愚蠢?我分析了一下,比较可能的应该是以色列事先也没料到志愿者会激烈抵抗(忘了土耳其人的突厥血统……),本来就是想扣船宣示主权,但没想到会演变成流血冲突。

  如果真的是这个理由,那么可以想象出以色列在危机公关上必定会是非常失败。

  因为根据事先拟定的剧本,以色列强行登船,扣押之后带回母港,根据以往以色列外交的情况来看铁定是铁腕外交死不认错——如果没出人命,这事情闹不到哪里去,而且确实能够起到震慑其他救援组织的效果,完美执行以色列封锁加沙的计划。

  但以色列没料到死这么多人,那么外交上第一反应会是不知所措,虽然前期仍旧会死鸭子嘴硬,但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还是要对此软化态度,最终道歉。

  一旦道歉,那么就无法维持以色列过往强硬外交的风格,这个后果可能短期看不出太大变化,但未来长远来看,还是会有后遗症的。

  以色列的反应不谈,我们还是要看国际社会。就如上面说的那样,不论理由,公众获取的直观信息是“以色列袭击的前往加沙的人道主义救援团队”,那么会由公众层面带来两方面的影响。

  一个是加沙的人道主义危机将被关注,之前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加沙的人道主义危机情况,但由于本次媒体的全面报道,即使西方媒体会倾向以色列,但公众仍旧会获得加沙人道主义危机的基本情况信息,而普通公众往往是同情弱者的,他们得知这个消息后,大多数的选择可以想象必定是站在以色列的对立面上,而这个对立面往往会被模糊到巴勒斯坦而非加沙人道主义危机。由此民众很可能会从基于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同情和关注升级到对巴勒斯坦的同情和关注上去,这就将以色列置于 “邪恶国家”的角色上去。

  民主国家(请不要扯开去,打一枚预防针)权利集团对民众情绪敏感度还是比较高的,民众的立场如果是站在反对加沙人道主义危机这个基本面上,那么可能会要求政府对此进行谴责,而起码一些想淡化此事(譬如美国)的国家就不能站在以色列的支持者立场上说话,否则会面对选票流失的风险。而如果民众将这种同情升级到对以巴关系的判断上去,那么必将迫使政府重新选择在以巴关系之间的立场,这将使得以色列在巴以问题处理中被迫处于孤立的国际地位,而以色列持续一意孤行蛮干的话,将最终站在整个人类文明的对立面——极端情况下。

  这是加沙人道主义危机被关注后会带来的后果推测,但并不是无法破解。基于西方国家同以色列的暧昧关系,会在第一时间强烈谴责以色列的行为,但控制媒体(请不要认为西方媒体是真正自由的……)将后续进展淡化报道,以色列也可以利用自身犹太集团在全世界的财政影响力干预媒体的跟进报道,这样公众的注意力只要不被持续吸引在这个事件上,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那么就能避免严重的后果。

  第二个被关注的就是事件本身,正如之前所说的,公众获得的直观信息将是“以色列军队袭击的人道主义组织”,也如之前所说,民主国家公众的观点和立场将影响政府的外交策略;加上50多国人员参与其中,本国公民被羁押或者死亡,必定迫使该国采取强硬的政策来保持选民的支持,这必将使得世界多数国家采取强硬的外交手段或者外交策略来应对本次事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向来和以色列暧昧的美国也不得不表示遗憾来表明基本立场,对比则是土鳖之前就天安号事件表态反对破坏半岛和平——实际上则是不表明支持哪方的立场。但基于西方国家同以色列的暧昧关系和犹太集团的存在,联合国的谴责必定只是口头上的,而将不具备实际行动,这个是可以预料的——但只是如此,也将使公众在今后不会支持以色列,这个是很严重的后果,因为会影响到国家的外交层面。而伊斯兰国家同以色列的矛盾必定会加深,这里又要说到土耳其,土耳其近几年同以色列的矛盾本身就是在恶化,加上土耳其正在谋求中东伊斯兰国家的领导者地位,必将在本次事件上大做文章,成为反以先锋,不能说中东伊斯兰国家会因此跟风,但出于地缘政治考虑和中东主导权的考虑,其他伊斯兰国家势必会跟进,这样以色列在中东地区的压力势必会被放大,由此带来的影响则是不这么容易消除的,最极端的后果是以国家力量为支持展开人道主义救援——这样以色列将陷入外交两难的境地,但这个选项也不是伊斯兰国家所希望的。

  可以总结的是,以色列本次行动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他将自己推到了全世界人民的对立面,但直接影响并不会太严重,无论国际间还是中东国家会采取强硬但并不激烈的方式谴责以色列的行为。不过有一点是值得探讨的——远期影响,以色列目前能够封锁加沙而不受到国际制裁,犹太集团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是纳粹屠杀犹太人的事情到现在为止都还被公众所认知,公众会因此对以色列产生同情情绪,使得放任以色列进行一些极端的(恐怖)行为,不可否认,犹太集团在国际上惯用的牌就是纳粹大屠杀,将这个理念在公众视野中反复出现,博取公众同情而获得外交上的空间。但本次事件,公众对以色列的认知会从一个昔日的受害者转变为今日的新纳粹角度上,对其同情情绪必然会被削弱,这将影响以色列的外交空间,如果多发生几次,甚至会引起公众对以色列的憎恨,这样以色列在中东问题上的外交优势将不复存在。

  顺带一提,本次对双方来说都没有绝对的输赢:

  巴勒斯坦——获得国际关注,但失去了人道主义救援的机会

  以色列——能够继续执行封锁加沙的计划,但失去了国际支持

  不过倒是有一个受益人……金二世的国际压力一下子小了很多。。。。。
作者: pstang001    时间: 2010-6-1 23:55

不过说别的,以色列真是敢作敢为,毫不含糊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2 00:00

引用:
原帖由 pstang001 于 2010-6-1 23:55 发表
不过说别的,以色列真是敢作敢为,毫不含糊
如果按照这个角度来看
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也应该从某个角度上来说被表扬了——敢作敢为,毫不含糊
犹太人的优势在于能把对其种族的大屠杀扯上
但牵扯到本次事件,这个反而成为了其弱点
作者: runot2far    时间: 2010-6-2 04:03

我比较关注这次事件中土耳其扮演的角色。
土耳其以前在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的冲突中一直都比较克制,不怎么出风头。但是这次成了急先锋,联想到上次对我们国家的政治攻势,感觉这个国家的确有点想要抬头的意思。
在我看来,这个国家在阿拉伯国家里算是相当亲近西方的了,相比起沙特,土耳其在政治体制上都非常西方化,是一个比较少见的伊斯兰世界里的民主政治国家(西方眼中的)。
上次敢冲着我们国家来,内因是国家主义意识膨胀,外部则是欧盟积极拉拢。
这次更可以看出其想要在伊斯兰教国家里称雄的势头。但是这次却惹上了以色列。从宗教角度上来说,它支持巴勒斯坦理所应当,但它这么多年如此克制的原因就是上层建筑是西方式的。这次表现的这么激进,嗯——不妙啊。
从内部来说,宗教,民意,这些东西都是威力巨大的双刃剑,是政治家都会想要利用这些东西,但一个不小心就会玩火自焚。土耳其现在这么搞,当心国内伊斯兰教极端势力抬头,最终危及政治稳定。不过,面临金融危机,这也可能是政府的无奈之举——想要宗教人士支持;
从外部来说,有可能是因为欧盟自顾不暇,土耳其想要阿拉伯国家的援助?
但是欧盟再愿意拉拢它,也不会愿意看到它走上伊斯兰教极端道路上去。这次更是惹上了以色列。目前看来,西方还在卖着土耳其的面子,但如果土耳其不能尽快让国内情绪沉静下去,可能会突破西方的忍耐限度,其与西方国家的关系可能出现转折。西方决不会拿以色列换土耳其的。
总之,这件事情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成为土耳其国家政治的一个转折点。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2 06:59

我除了让楼主去看看那些神勇的“国际救援组织成员”挥舞武器袭击以军的镜头外,没别的好说。

1982年10月12日中国首枚潜射运载火箭发射,溅落区是太平洋的公海,而那里也是中国政府划定的禁区,中国的军舰还在那区域附近驱赶过外国船只。我很惊奇的发现楼主会认为这属于“在国际上站不住脚”的。

让我们将时间再往前跳20年,1962年10月22日,古巴导弹危机,美国在公海设置封锁线拦截运载导弹的苏联货船进入古巴,此举也违反了楼主自定的“公海无封锁”原则,但很遗憾,几乎所有国家支持的都是美国,而不是苏联。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2 07:01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2 00:00 发表

如果按照这个角度来看
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也应该从某个角度上来说被表扬了——敢作敢为,毫不含糊
犹太人的优势在于能把对其种族的大屠杀扯上
但牵扯到本次事件,这个反而成为了其弱点
换你去当以军士兵,对着敲过来的铁棒无动于衷,你敢不。
这叫屠杀还是自卫,还是那句,看视频。
CCTV没播,你可以自己上网找。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2 07:24

楼主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将公海的航行自由变成一个“神圣不可侵犯”“至高无上的权利”来解读,这是典型的对国际法无知的体现。公海自由航行只该用于和平目的,而且不得损害他国利益。要不然,全世界的海上都会是“自由航行”的海盗,因为是公海,所以没人能管我。

实际上,赋予公海自由航行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具备覆盖联合国宪章的效力,而联合国宪章赋予当事国在行使自卫权的情况下,在公海使用武力和执行检查任务。很明显,埃以两国对加沙的联合封锁就是为了杜绝巴勒斯坦人再次获取武器对以色列的袭击,是以色列在行使自卫权,土耳其这支所谓的救援船队哪怕真要通过封锁线,也不具备免检的借口或者法理依据,更别说主动袭击登船的士兵。

假如以色列有俄罗斯的一半野蛮,这些船队早就该下海见龙王,我们的新星号不过是提早离港就被击沉,而这些“救援船”可是抗拒检查还主动袭击以军士兵。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2 07:27 编辑 ]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2 07:38

说到底,事情其实很简单

1、以色列和埃及设立封锁,包括公海上的海上封锁,是在实施集体自卫权,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权力,而不是践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不管你是什么船也不具备天生的穿越封锁线不接受检查的理由。袭击登船士兵的,是土耳其人。
3、所谓以军“袭击”救援船,不过是一种哗众取宠的标题。
作者: ssTory    时间: 2010-6-2 08:55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7:38 发表
说到底,事情其实很简单

1、以色列和埃及设立封锁,包括公海上的海上封锁,是在实施集体自卫权,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权力,而不是践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不管你是什么船也不具备天生的穿越封锁线不接受检查的 ...
那你首先就要承认一点,二战时期美国人和巴勒斯坦人突破德国封锁从意大利人道救援犹太人是错误的和反国际法的.
作者: 青竹梅    时间: 2010-6-2 09:00

这次以色列的行动直接结果很可能是导致加沙封锁的瓦解。

目前埃及已经表态要开放通往加沙的港口,在这个伊斯兰世界群情激奋的时候,再站在群众的对立面就实在太不明智了。
作者: black_s_snow    时间: 2010-6-2 09:17

这件事我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要说我冷血),强权就是公理,这话几千年来没有错,你们觉得美国现在在伊拉克符合国际法吗?以色列打了巴勒斯坦这么多年,符合联合国宪章吗?虽然说这次以色列对公海上的其他国家船只动手野蛮了点,但土耳其有本事出兵和以色列打一仗吗?没本事就那边叫好了,以色列开心了就道歉一下,不开心,理都不理你.现在这个世界其实国际法已经形同虚设,旧有的游戏规则是在美苏二个超级大国争霸并相互制衡的情况下制定了,现在只剩美国了,旧的环境已经不存在了,但新的游戏规则还没有产生,我觉得现在只是感觉有点乱,还有更乱的时候呢,只有等破而后立了,希望到时候中国还是五常
作者: luojuyyy    时间: 2010-6-2 09:19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6:59 发表
我除了让楼主去看看那些神勇的“国际救援组织成员”挥舞武器袭击以军的镜头外,没别的好说。

1982年10月12日中国首枚潜射运载火箭发射,溅落区是太平洋的公海,而那里也是中国政府划定的禁区,中国的军舰还在那区 ...
第一,很多人道主义组织也是很激进的,尤其是不少海洋保护组织,做法都有点过火。估计这些人员比较反战而已。无论挥舞铁棍铁棒,以军没有人员死亡,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况且就算是封锁线,那一定要夜间登船么,那架势一看就是特种作战!军舰逼停船只要求靠岸检查不可以吗?事先警告无效后登船不行吗?以色列的主要目的是担心这个救援船无阻力通过后,开了封锁线的一个头,结果以后大家都打着救援的名义进行其他行为,所以做出比较激烈的一次拦截。双方都做了多种准备,但结果还是成这样失控了。个人比较倾向救援船一方,毕竟以方是训练有素的特种部队,况且以方可以有预见性的使用非杀伤性武器(如橡皮弹等)进行登船控制。
第二,设置封锁线可以,但要看是否得到承认。这个事跟以前的事不能单纯混谈。武器试射划定的某一时间的单纯禁航禁飞区这个只是单方面警告而已,更多的是对民用船只的警告。难道没看见当年打捞弹头落点时紧张地防止他国来抢捞么?既然已经划为禁区那怎么还有他国会来抢捞?
第三,我个人的看法是,领海国家都可以在公海上以某种理由划定封锁线,但事情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国家承认封锁线。
作者: 青竹梅    时间: 2010-6-2 09:35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6:59 发表
我除了让楼主去看看那些神勇的“国际救援组织成员”挥舞武器袭击以军的镜头外,没别的好说。

1982年10月12日中国首枚潜射运载火箭发射,溅落区是太平洋的公海,而那里也是中国政府划定的禁区,中国的军舰还在那区 ...
如果挥舞凳子,铁棍,燃烧瓶,就可以合法的被坦克压,被枪打,TG也就不至于被全世界军火制裁这么多年了。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2 14:43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6:59 发表
我除了让楼主去看看那些神勇的“国际救援组织成员”挥舞武器袭击以军的镜头外,没别的好说。

1982年10月12日中国首枚潜射运载火箭发射,溅落区是太平洋的公海,而那里也是中国政府划定的禁区,中国的军舰还在那区 ...
驱逐和登船检查是两回事情……
除非主张领海主权,譬如钓鱼岛那边
而且中国当时有宣布此地划为军事禁区
请问以色列事先公布过该海域禁止第三国海域驶入了么?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2 14:47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7:01 发表

换你去当以军士兵,对着敲过来的铁棒无动于衷,你敢不。
这叫屠杀还是自卫,还是那句,看视频。
CCTV没播,你可以自己上网找。
看明白我的原话行不?
我又没说是在屠杀
我说的是敢作敢为
语文能力?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2 15:22 编辑 ]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2 15:01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7:24 发表
楼主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将公海的航行自由变成一个“神圣不可侵犯”“至高无上的权利”来解读,这是典型的对国际法无知的体现。公海自由航行只该用于和平目的,而且不得损害他国利益。要不然,全世界的海上都会是“自由航行”的海盗,因为是公海,所以没人能管我。

实际上,赋予公海自由航行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具备覆盖联合国宪章的效力,而联合国宪章赋予当事国在行使自卫权的情况下,在公海使用武力和执行检查任务。很明显,埃以两国对加沙的联合封锁就是为了杜绝巴勒斯坦人再次获取武器对以色列的袭击,是以色列在行使自卫权,土耳其这支所谓的救援船队哪怕真要通过封锁线,也不具备免检的借口或者法理依据,更别说主动袭击登船的士兵。

假如以色列有俄罗斯的一半野蛮,这些船队早就该下海见龙王,我们的新星号不过是提早离港就被击沉,而这些“救援船”可是抗拒检查还主动袭击以军士兵。
你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我从来没说过公海的航行自由变成一个“神圣不可侵犯”“至高无上的权利”
按照你的喜好,如果我说过我删号,我没说过你删不删~
开个玩笑,不过你显然是个法盲了,我们来百度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百度哦
【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要看清楚,“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驱逐是一回事情,但登船检查属于执行管辖权,我知道你是法盲不懂这个,所以给你解释一下
你说的公海自由航行权
【在第八十七条有定义
  1.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a)  航行自由;
另外关于你所谓的限制条款,则参照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本次人道主义救援船队的目的是为了人道主义援助,如果这个不是和平,那么你所谓的人道主义救援是否就是代表战争?
如果你说是的话,只怕会让更多人认识到你是非不分的态度而已……

对于你说的埃及封锁加沙
【埃及总统穆巴拉克下令开放拉法边境2010年06月01日 22:34国际在线专稿【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条
国际在线消息 (记者 方文军):埃及总统穆巴拉克6月1号下令开放拉法边境,以便人道主义援助进入加沙地带。

据埃及中东通讯社报道,穆巴拉克当天下令,开放加沙地带南部与埃及接壤的拉法边境地区,以方便人道主义救援组织和医疗人员进入加沙。同时,国际社会援助的各种医疗物资也将可以通过拉法口岸进入加沙。

据拉法地区的埃及安全人员称,拉法边境将于2号下午1点30分开放,但没有设定再次关闭的时间。

自2007年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夺取加沙控制权以来,以色列就对该地区实行严格的封锁策略。而埃及每周仅开放拉法边境2天,并且只允许人员和一些基本生活用品过境。


是否在打你的嘴巴呢?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2 15:04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7:38 发表
说到底,事情其实很简单

1、以色列和埃及设立封锁,包括公海上的海上封锁,是在实施集体自卫权,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权力,而不是践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不管你是什么船也不具备天生的穿越封锁线不接受检查的理由。袭击登船士兵的,是土耳其人。
3、所谓以军“袭击”救援船,不过是一种哗众取宠的标题。
说到底,事情其实很简单
1、埃及从来没有彻底封锁加沙,而且现在停止封锁,让某人情何以堪哪
2、不管你是否具备穿越封锁线的条件,但没有任何国家具备在公海行驶管辖权的条件——除非你能证明其目的不是和平目的
3、有人喜欢追着日本鬼子的屁股跑,也有人喜欢追着以色列跑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2 15:25 编辑 ]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2 15:09

继续给小JJ上课
我的原文可是“以色列的行动仍旧得不到国际法的支持”
请问哪条法律支持以色列在公海对非武装的人道主义救援船队执行管辖权?
不要故意曲解我的话哦
作者: good2998    时间: 2010-6-2 15:14

灭了犹太人,这种垃圾,为什么能打联合国的队伍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2 15:19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7:24 发表
假如以色列有俄罗斯的一半野蛮,这些船队早就该下海见龙王,我们的新星号不过是提早离港就被击沉,而这些“救援船”可是抗拒检查还主动袭击以军士兵。
这句话的幼稚在于法盲
如果你杀了10个人是犯法
那么我杀了5个人,只有你一般的野蛮,是否不犯法?
犯法的根据不是情节的轻重,而是事实的认定……上了一课不?
拿俄罗斯举例子只能让人嘲笑而已

另外,提醒一下,公海上以色列没有管辖权,登船可是侵犯他国主权
这个不叫主动袭击,志愿者才是真正的自卫!
让我再给你上一课吧,关于登临权
《海洋法》里有明确规定

登临权
 1.  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九十五和第九十六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
(a)  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b)  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c)  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一O九条有管辖权;
(d)  该船没有国籍;或
(e)  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2.  在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军舰可查核该船悬挂其旗帜的权利。为此目的,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到该嫌疑船舶。如果检验船舶文件后仍有嫌疑,军舰可进一步在该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须尽量审慎进行。
3.  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对该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4.  这些规定比照适用于军用飞机。
5.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
麻烦你告诉我以色列登临人道主义救援船只符合哪一条了?
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没有国籍?广播?
以色列怎么做的?“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到该嫌疑船舶”?
扯海洋法,也要先去做做功课么
偶不是专家,但起码百度来也比不懂装懂的人强
作者: lupct0    时间: 2010-6-2 15:33

很是精辟 分析入理 值得深思啊 以色列这次的做法是办起石头咂自己的脚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2 15:35

引用:
原帖由 runot2far 于 2010-6-2 04:03 发表
我比较关注这次事件中土耳其扮演的角色。
土耳其以前在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的冲突中一直都比较克制,不怎么出风头。但是这次成了急先锋,联想到上次对我们国家的政治攻势,感觉这个国家的确有点想要抬头的意思。
在 ...
土耳其目前的表现,有点想做伊斯兰国家领头羊的味道
前几年从中国大量购买远程武器(狗血的卫士)、近几年来在国际外交上的动作
我认为都是土耳其期望得到领导者地位的表现
这就需要考验中国的外交智慧
如何在乱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作者: runot2far    时间: 2010-6-2 16:02

我是基本上支持你的意见的。以色列这次开枪的确非常成问题,毕竟是在公海上。还记得索马里打海盗么?有时某国军舰眼看着海盗打劫另一国船只,如果两国之间没有相应的外交规章,这军舰也不敢轻易动用武力解救。而且就算救了,抓住的海盗除非有抵抗行为,否则也无法处理,只能放了,因为并没侵犯本国船只。这就是公海。
但是,这次人道船上的船员也的确有点蹊跷。
一般这种人道救援船或者组织,车队什么的,遇到军队找麻烦,在政治上舆论上虽然高度高,但在实际应对上其实都非常谨慎克制。因为本身担负的就是人道和平的任务,出了事只会使任务砸锅,而且一般都有外交经验丰富的人员跟随,人员中也很难有什么激进分子,(这里说的是正常的人道救援的组织)更不会无谓地拿组员生命和武装到牙齿的军人对抗。
所以即使嘴头上抗议得再凶,行动上却都是非常老实的。不时还有这类组织被山贼海盗劫了的新闻,何况面对军队?
因此,这船上的船员的激烈抵抗也的确令人生疑。
而以色列长年打仗,估计军队力量影响都比较大,加上强硬外交政策,对本国军队护短,可能这些军人有些骄横之气。另一方面,长年的战争和反恐也使得这些以军士兵神经比较敏感,比较容易冲动。
总之,如果当时以军士兵能克制一些,等这船进入以色列水域后再动手,最后结果很有可能会偏向以色列一方。
但是,这一冲动,坏事了,反而变成理亏的了。

[ 本帖最后由 runot2far 于 2010-6-2 16:03 编辑 ]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2 16:13

是这样的,关于海盗的问题我在之前就解释过公海登临权的定义
抓捕海盗是符合国际法的
但对于人道主义船只,除非以色列以抓捕海盗、奴隶贸易等借口登临,否则都是不符合海洋法
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海洋法专门对海盗问题有定义
所以拿海盗来参照是不合理的

而面对以色列的非法登临,那么船上的人员就有权反抗,这样没有理亏不理亏的道理,这才是正当防卫
难道人家非法闯入你家,你反抗了还理亏?
一样的道理
发生流血冲突是两方面的因素
志愿者这边,土耳其本来就是极端教义,塞浦路斯问题上就可以看出,激烈反抗应该是在意料之中的
而以色列以为人家看他拿着枪就会老老实实,结果没想到会遇到反抗
一方本来就血性,一方又缺乏心理准备
自然就冲突起来了
但事情没坏,埃及就是因为这次流血事件开放边境
否则他将被迫站在阿拉伯国家的对立面上
可以说,人道主义救援的目的还是达到了
作者: 吟得一手好诗    时间: 2010-6-2 16:29

还是那句话 弱肉强食 弱者只会谴责再谴责 拳头硬才是硬道理
作者: slayerwu    时间: 2010-6-3 03:36

其实从个人感情来讲,我是支持以色列的。因为以色列人时刻记得中国人的帮助,也为我们打破西方军事封锁提供了不少帮助。可以说没有以色列的帮助,我们不可能研制出歼10。而巴勒斯坦和土耳其干了什么?前者拿着我们的援助骂我们限制穆斯林的行为,后者总理更是公开支持疆独恐怖份子。政府当然会谴责一下做做样子,但不会轻易得罪以色列的。
作者: runot2far    时间: 2010-6-3 10:19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2 16:13 发表
是这样的,关于海盗的问题我在之前就解释过公海登临权的定义
抓捕海盗是符合国际法的
但对于人道主义船只,除非以色列以抓捕海盗、奴隶贸易等借口登临,否则都是不符合海洋法
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海洋法专门对海盗 ...
那这样来说,以色列这次可算是输到家了。
人道救援船上带着激进分子,这摆明了就是一个陷阱。如果事先知道船员的情报,估计以军不会这么莽撞行事。
摩萨特这回丢人了。
最后埃及堂而皇之地打开边境,反恐什么的丢到垃圾堆,几十条人命换来的是外交上的全面胜利,高!
这可比人肉炸弹的效果好太多了。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0:38

引用:
原帖由 ssTory 于 2010-6-2 08:55 发表

那你首先就要承认一点,二战时期美国人和巴勒斯坦人突破德国封锁从意大利人道救援犹太人是错误的和反国际法的.
那是为了避免种族清洗
除非你能证明以色列人正在加沙地区干同样的事
恰恰相反,以色列人的封锁是为了不让自己的国土再受到袭击。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0:50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2 15:04 发表

说到底,事情其实很简单
1、埃及从来没有彻底封锁加沙,而且现在停止封锁,让某人情何以堪哪
2、不管你是否具备穿越封锁线的条件,但没有任何国家具备在公海行驶管辖权的条件——除非你能证明其目的不是和平目的
3、有人喜欢追着日本鬼子的屁股跑,也有人喜欢追着以色列跑
B某人很喜欢玩文字游戏
没“彻底”封锁加沙就等于没封锁?没封锁的话现在解除个啥啊,那些所谓的救援船去干嘛啊。

军舰本身就有权行使公海管辖权,什么叫“没国家具备行使管辖权的要件”,你连执行主体都弄错。更别说在行使集体自卫权时,军舰有权在海上使用武力。百度党的悲哀,就是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百度回来的为何物,把一堆裹脚布往面前一堆,然后加多一句“我在帮你上课”,完事。

说“证明其不是和平目的”就更搞笑了,我能证明还需要登船检查?直接击沉完事!你以为这是在普通法的刑事法庭,你必须证明我无罪。

说别人追着以色列屁股跑的,何尝不是自己在大吸巴勒斯坦的臭屁呢。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0:57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2 14:43 发表

驱逐和登船检查是两回事情……
除非主张领海主权,譬如钓鱼岛那边
而且中国当时有宣布此地划为军事禁区
请问以色列事先公布过该海域禁止第三国海域驶入了么?
又在扯蛋,典型的不懂装懂。
谁告诉你非要主张领土才能登船?这是对待一件事的两种不同做法,而不是两回事。无论你是否主张领海主权,都不影响你选择实施强制力的方法与手段。
作者: senglin08    时间: 2010-6-3 11:00     标题: 回复 29楼 的帖子

我同意老兄的说法,但土耳其人不同意。按以色列人的想法,往里送东西,可以;但要从我以色列的港口入关,让我检查是否携带有威胁我国土安全的东西,然后一卡车一卡车地从陆路运进加沙,大家放心。土耳其的想法是要按你的方法办,我要拖到猴年马月啊!1万吨的物资经你的港口入关,然后运进加沙,时间浪费倒也算了,可昂贵的陆路运费我一个救援组织根本承受不起,到头来物资还是进不去。双方的观点对立,火药味十足,前几次没点燃,这次炸了。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1:06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2 16:13 发表
是这样的,关于海盗的问题我在之前就解释过公海登临权的定义
抓捕海盗是符合国际法的
但对于人道主义船只,除非以色列以抓捕海盗、奴隶贸易等借口登临,否则都是不符合海洋法
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海洋法专门对海盗问题有定义
所以拿海盗来参照是不合理的

而面对以色列的非法登临,那么船上的人员就有权反抗,这样没有理亏不理亏的道理,这才是正当防卫
难道人家非法闯入你家,你反抗了还理亏?
可悲的法盲,我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你,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驱离 抓捕),而且在国家行使集体自卫权(对敌对国家地区实行封锁)时更是如此,你还扯啥海洋法。海洋法从来就没有、以后也不可能凌驾联合国宪章之上。我说你将自由航行当做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你还矢口不认?还扯啥海盗奴隶贸易,你连最基本的概念都没分清。

说以色列是非法登临就更搞笑了,中国和南海诸国为了捕鱼权问题在海上互相登上对方渔船检查和驱离,甚至抓捕都有,在你口里统统成了非法得不能再非法。 为何你会闹出这样大的笑话,因为你连军舰(包括渔政等其他授权船只)有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这一基本常识都没有。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1:09     标题: 来看看我们中国自己做的“非法登临”

5月16日上午,广东省最大的渔政船“中国渔政44183号”从珠海香洲码头鸣笛起航,开赴西沙群岛,执行为期15天的巡航任务。这是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首次参加南海区局组织的西沙巡航任务,也是该支队组建以来航程最远的一次远洋巡航。新华社发

两船在赴西沙群岛途中,发现一艘国外船只在我国海域内非法捕鱼,我渔政执法人员登船检查,予以警告之后将其驱赶出中国海域。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1:15

引用: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2 09:35 发表


如果挥舞凳子,铁棍,燃烧瓶,就可以合法的被坦克压,被枪打,TG也就不至于被全世界军火制裁这么多年了。
不要将个体事件与群体事件混淆。
因为几十万人里的几个人挥舞铁棒而对几十万人开枪是一回事。
几十个人挥舞铁棒而打死其中十几个自卫是另一回事。
越是个体,就越注重自卫程度。
当然,你也可以考虑啥都不做等着棒子敲上脑袋。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3 12:12

引用:
原帖由 runot2far 于 2010-6-3 10:19 发表

那这样来说,以色列这次可算是输到家了。
人道救援船上带着激进分子,这摆明了就是一个陷阱。如果事先知道船员的情报,估计以军不会这么莽撞行事。
摩萨特这回丢人了。
最后埃及堂而皇之地打开边境,反恐什么的 ...
我觉得应该这样理解
这次的人道主义救援本身就是一次比较激进的行动
直接在挑战以色列封锁加沙的底线
所以会上船的铁定是会有一帮激进份子和宗教狂热份子……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3 12:13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0:38 发表

那是为了避免种族清洗
除非你能证明以色列人正在加沙地区干同样的事
恰恰相反,以色列人的封锁是为了不让自己的国土再受到袭击。
莫非你不把联合国承认的人道主义危机放在眼里?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3 12:14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0:50 发表

B某人很喜欢玩文字游戏
没“彻底”封锁加沙就等于没封锁?没封锁的话现在解除个啥啊,那些所谓的救援船去干嘛啊。

军舰本身就有权行使公海管辖权,什么叫“没国家具备行使管辖权的要件”,你连执行主体都弄错。 ...
小JJ还是去看海洋法吧
要偶给你百度海洋法的连接么?
联合国官方主页,保证百分之百准确的哦
无知不是你的错,无知还拿出来丢人现眼就是你的问题了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3 12:15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0:57 发表

又在扯蛋,典型的不懂装懂。
谁告诉你非要主张领土才能登船?这是对待一件事的两种不同做法,而不是两回事。无论你是否主张领海主权,都不影响你选择实施强制力的方法与手段。
小JJ看到登临权的定义了么?
在公海对军舰登临是有严格界定的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3 12:16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9 发表
5月16日上午,广东省最大的渔政船“中国渔政44183号”从珠海香洲码头鸣笛起航,开赴西沙群岛,执行为期15天的巡航任务。这是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首次参加南海区局组织的西沙巡航任务,也是该支队组建以来航程最远的一次远洋巡航。新华社发

两船在赴西沙群岛途中,发现一艘国外船只在我国海域内非法捕鱼,我渔政执法人员登船检查,予以警告之后将其驱赶出中国海域。
大家快来看法盲啊
或者文盲?
愣是看不到“我国海域内非法捕鱼”这几个大字~~~~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3 12:17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6 发表

可悲的法盲,我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你,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驱离 抓捕),而且在国家行使集体自卫权(对敌对国家地区实行封锁)时更是如此,你还扯啥海洋法。海洋法从来就没有、以后也不可能凌驾联合国宪章 ...
登临权
 1.  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九十五和第九十六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
(a)  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b)  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c)  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一O九条有管辖权;
(d)  该船没有国籍;或
(e)  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第一,军舰是没有管辖权,自己去翻海洋法,当然你不认字我也没办法
第二,即使是登临权,也是有严格执行标准的,小JJ愣是没看到这一点,大家也只好原谅你的无知了
作者: 青竹梅    时间: 2010-6-3 12:28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15 发表

不要将个体事件与群体事件混淆。
因为几十万人里的几个人挥舞铁棒而对几十万人开枪是一回事。
几十个人挥舞铁棒而打死其中十几个自卫是另一回事。
越是个体,就越注重自卫程度。
当然,你也可以考虑啥都不做等 ...
你还不如说TG开枪是一回事,美爹爹开枪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几个人挥舞铁棍而对几十万人开枪”,那就能“因为几枚火箭弹对几百万人实施封锁”了?

有些人说话不是用脑袋说的,是靠屁股。
作者: 青竹梅    时间: 2010-6-3 12:37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6 发表

可悲的法盲,我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你,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驱离 抓捕),而且在国家行使集体自卫权(对敌对国家地区实行封锁)时更是如此,你还扯啥海洋法。海洋法从来就没有、以后也不可能凌驾联合国宪章 ...
这犊子扯的,还TM集体自卫权。

照你说的,鬼子扫荡根据地,搞三光,都TM属于实施集体自卫权了。加沙发射个火箭弹就是“道德败坏”,那在东三省跟伪满和关东军玩命的抗日联军算啥?

MD的道德标准从来是变来变去。在对抗苏联的时候,在第三滴血里把阿富汗人描述成圣战者,伟大的斗士,骑着马KO苏军装甲营。一反过头来,就是什么恐怖分子,邪恶轴心,恐怖大亨。MD养了一群婊子是用来忽悠人的,某些二婊子跟着一起忽悠,还满嘴“道德”,“自慰权”,就太TM可笑了。
作者: mervyn68    时间: 2010-6-3 13:15

引用: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37 发表


这犊子扯的,还TM集体自卫权。

照你说的,鬼子扫荡根据地,搞三光,都TM属于实施集体自卫权了。加沙发射个火箭弹就是“道德败坏”,那在东三省跟伪满和关东军玩命的抗日联军算啥?

MD的道德标准从来是变来 ...
兄弟说得好,笑死我了。鄙视论坛里的以色列枪手,胡说八道误导人!
作者: 青竹梅    时间: 2010-6-3 14:52

引用:
原帖由 mervyn68 于 2010-6-3 13:15 发表


兄弟说得好,笑死我了。鄙视论坛里的以色列枪手,胡说八道误导人!
再顺便讲一下英美法系,给某个张嘴闭嘴“集体自慰权”的人看看。

英美法系属于案例法,就是法官可以引用以前的例判,对现有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是死的,中间总有一些不到之处。英美法系选择的是用已经生效的判决弥补法律的漏洞。

但是很多研究英美法系的学者往往碰到一个难题:很多案例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冲突。换句话是,一样的案情,不同的法官,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而这些案例还都同时具备法律效力。后来学者们的结论是:这是英美法系故意留下的,就是为了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不同的判断。

打个比方,一个案子,白人去打可能能赢,华裔去打可能就要输掉。

国际法也有类似的特点。法律条文浩如烟海,一个情况引用不同的条文就完全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举个最经典的案例:在阿富汗被美军俘获的东突分子,同样的案情,大家都是朝美国大兵开过枪的,东突的就从关塔那摩放出去以后送到百慕大晒太阳去了,其他向美国太君开枪的“圣战勇士”们还在关塔那摩啃窝头。再比如拉登,干的工作一直没变,头三十年向苏联人开火的时候就是为争取自由而战的民主战士,后二十年就是恐怖大亨。

更不用说美军以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理由进入伊拉克,美军向联合国提交的洋洋洒洒的报告今天还放在国际法庭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呢。

所以说,国际法这个东西,就是那么回事。杀萨达姆是因为沙达姆屠杀库尔德人。同样杀库尔德工人党杀得不亦乐乎的土耳其全世界就跟患了集体健忘症一样。

哈马斯向以色列发射火箭弹也不是一天两天了,甚至现在也不是发射最勤快的时候。为啥以色列就封锁加沙?说白了就是要让哈马斯下台。可是哈马斯又是巴勒斯坦人投票选出来的,这让口口声声标榜民主,选举的西方人又无言以对,只好找借口说什么为了防止人肉炸弹,妈的炸弹年年有,今年又不是特别多,当婊子何须立牌坊?

只不过这次封锁加沙实在太过分了,长达数年之久的封锁,整个加沙城数百万阿拉伯人已经没有人权可言了,他们的权力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差不多,只允许维持最低限度的食物,水。整个加沙已经被以色列变成了一个巨大的集中营。伊斯兰高层摄于美国的阴影不敢反抗,但是民间的情绪已经激愤到极点。这次冲突只是早晚的事情。

任何一个还有点良知的人,都不可能对以色列的行径无动于衷。再这样下去,我看早晚要爆发第七次中东战争。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3 16:26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6 发表

可悲的法盲,我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你,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驱离 抓捕),而且在国家行使集体自卫权(对敌对国家地区实行封锁)时更是如此,你还扯啥海洋法。海洋法从来就没有、以后也不可能凌驾联合国宪章 ...
小JJ这个法盲还知道普遍管辖权?
不容易啊
不过你显然根本不清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
让老师来给你上一课
普遍管辖权,即universal jurisdiction
基本上,国际法认为普遍管辖权只能用于国际犯罪,但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不过目前奉行的是普林斯顿普遍管辖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调查、起诉和审判的犯罪只能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而且往往限于严重的或重大的国际犯罪。包括:海盗、奴役、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酷刑,但并不限于此。
人道主义救援船队原来有国际犯罪……我第一茨听说,相信你小JJ不会这么无耻的,恐怕也只有以色列的走狗才会这样认为吧。。。。
而且最重要的是,法盲不知道普遍管辖权是指领土内,不能用在公海的。。。。
特例是指追击权,从领海连续不断追到公海,那才构成条件
法盲不可怕,可怕的是法盲了还不知道请教知道的人,自以为是解释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款……
部分数据来源联合国官方网站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8 编辑 ]
作者: wwwfffnnn    时间: 2010-6-3 16:40

   以色列海军5月31日清晨在地中海拦截一支驶向加沙沿海的国际人道主义救援船队,以士兵强行登船并与船上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数十人伤亡。船队被以军控制后,属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一次国际声援加沙行动。牛国。
作者: loyu971    时间: 2010-6-3 17:06

以色列这次的袭击救援船队的行为,不论从法律上或外交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学过法律的都知道的,这件事就是上了联合国以色列也一样下不了台!
现在就看以色列怎么擦这个屁股了,擦不好问题会很大的,现在国际一片谴责之声,连美国也不好帮他说话,以色列这次真的是遭灾了啊......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7:27

引用: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28 发表


你还不如说TG开枪是一回事,美爹爹开枪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几个人挥舞铁棍而对几十万人开枪”,那就能“因为几枚火箭弹对几百万人实施封锁”了?

有些人说话不是用脑袋说的,是靠屁股。
你非要认为这次以色列开枪和六四开枪是一回事,那是你的自由。
因为我认为这次以色列开枪无罪,所以共党开枪也无罪。
满意了?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3 17:29 编辑 ]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7:29

引用: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37 发表
这犊子扯的,还TM集体自卫权。

照你说的,鬼子扫荡根据地,搞三光,都TM属于实施集体自卫权了。加沙发射个火箭弹就是“道德败坏”,那在东三省跟伪满和关东军玩命的抗日联军算啥?

MD的道德标准从来是变来变去。在对抗苏联的时候,在第三滴血里把阿富汗人描述成圣战者,伟大的斗士,骑着马KO苏军装甲营。一反过头来,就是什么恐怖分子,邪恶轴心,恐怖大亨。MD养了一群婊子是用来忽悠人的,某些二婊子跟着一起忽悠,还满嘴“道德”,“自慰权”,就太TM可笑了。
笑话,我们中国当年打的日本所以才让日本入侵打掉我们个中国?我们是先入侵的日本?
巴勒斯坦当年先打的以色列,既然你先挑起战火也活该自己的国土被对方占着,了解?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7:32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2:17 发表
登临权
 1.  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九十五和第九十六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
(a)  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b)  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c)  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一O九条有管辖权;
(d)  该船没有国籍;或
(e)  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第一,军舰是没有管辖权,自己去翻海洋法,当然你不认字我也没办法
第二,即使是登临权,也是有严格执行标准的,小JJ愣是没看到这一点,大家也只好原谅你的无知了
再说一次,海洋法不覆盖联合国宪章。
其次,你去和我们渔政在南沙巡航的人说他们没登临权。
再次,你去和我们在南沙捕鱼的人说他们的船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有外国渔船和军人上来就往死里打,因为那是“不法登船”。

至于历史上众多例子我都懒得举了,和百度党说这些没用。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7:35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2:16 发表

大家快来看法盲啊
或者文盲?
愣是看不到“我国海域内非法捕鱼”这几个大字~~~~
可怜的法盲
你真不知道什么叫领海什么叫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里有写的。
而在南沙不少地方,各国的专属经济区是重叠的,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捕鱼船都在那里,而各国的渔政和军舰也都在那里的原因。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3 17:50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7:35 发表

可怜的法盲
你真不知道什么叫领海什么叫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里有写的。
而在南沙不少地方,各国的专属经济区是重叠的,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捕鱼船都在那里,而各国的渔政和军舰也都在那里的原因。
可怜的文盲
自己去看看中国地图,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两船在赴西沙群岛途中”这还没到西沙或者在西沙海域里呢,曾母暗沙也没看见
居然还扯专属经济区
法盲和文盲加在一起,就是一锅悲剧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7 编辑 ]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7:52

引用: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4:52 发表
再顺便讲一下英美法系,给某个张嘴闭嘴“集体自慰权”的人看看。

英美法系属于案例法,就是法官可以引用以前的例判,对现有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是死的,中间总有一些不到之处。英美法系选择的是用已经生效的判决弥补法律的漏洞。

但是很多研究英美法系的学者往往碰到一个难题:很多案例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冲突。换句话是,一样的案情,不同的法官,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而这些案例还都同时具备法律效力。后来学者们的结论是:这是英美法系故意留下的,就是为了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不同的判断。

打个比方,一个案子,白人去打可能能赢,华裔去打可能就要输掉。
我大学就是在外国读的英美经济法,你居然还有脸在我面前鬼扯?

和案例法相制衡的是衡平法,也就是说当案例法违背公平正义的时候可以用衡平法作为补足并修正判例的不足,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什么“案例完全不同”或者“互相矛盾”,能说出这话的人根本对普通法系缺乏哪怕是最基本的了解。因为在亨利二世时代开始已经有衡平法系统来对案例法系统进行修正,直到两者系统合一也是如此,更别说后期的法官判案必须依照以前的判例来判。

至于判例的适用范围,在英美法系中也有很明确的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案例裁定,同级的有些必须遵循有些只是参考,而下级法院的判例对高级法院来说只有参考意义,并非准绳。而如我之前所说,经过几百年衡平法的不断修正加上英美法系里对高素质法官的要求,以致哪怕之前的案例对后面的案例仅仅有参考作用而无强制遵循要求,法官判案的时候也会和前面的法例几乎如出一辙,这就是他们法律教科书里说的“想背离却不能”,因为之前所说的已经几乎是最好最公正的判决。

至于你的比方就更可笑,判例在前,你法官想不这么判都不可能,根本就不是让法官发挥种族主义精神的时候(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官还真能这样做)。说个例子,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名一个女的少数族当最高法院大法官,而因为这个女的以前在视察学校的时候说过一句“我们要为少数族谋幸福”,就让这个提名几乎没办法获得通过,因为这个女的有种族主义倾向,到最后还是这个女的自己一再出来澄清才算没事。

对自己丝毫不懂的东西居然还有脸在这里夸夸其谈,真佩服你的脸皮!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3 18:10 编辑 ]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3 17:56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7:32 发表
再说一次,海洋法不覆盖联合国宪章。
其次,你去和我们渔政在南沙巡航的人说他们没登临权。
再次,你去和我们在南沙捕鱼的人说他们的船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有外国渔船和军人上来就往死里打,因为那是“不法登船”。

至于历史上众多例子我都懒得举了,和百度党说这些没用。
再来给你上一课,你给我举出联合国宪章里允许以军在公海登临悬挂他国国旗,非海洋法登临权限定条件内人道主义救援船只来的法律条款来
找不到还死鸭子嘴硬,只是让人看你笑话而已
你说的宪章是普遍管辖权吧?那玩意不是用在公海的
法盲就是法盲,真没办法

其次,经济海域的权利搞清楚先
还是那句话,法盲真可怕

再次,搞清楚权利和能力两个区别先。只要不侵犯他国权利,在正常区域内捕鱼的,就是有权拒绝他国登临。至于有没有能力反抗那是一回事情
怎么着,法律赋予你正当防卫的权利,有人拿枪指着你,你要不自量力反抗不成?怎么就没见你小JJ多个窟窿呢~~就是这个道理嘛
有权利、有能力是两码事情,我们在讨论的是以色列有没有权利登临,而不是土耳其人有没有能力反抗
混淆一谈是文盲干的事情

其他的例子太多了,我怕说出来太打击小JJ你了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3 18:06 编辑 ]
作者: ssTory    时间: 2010-6-3 18:00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15 发表

不要将个体事件与群体事件混淆。
因为几十万人里的几个人挥舞铁棒而对几十万人开枪是一回事。
几十个人挥舞铁棒而打死其中十几个自卫是另一回事。
越是个体,就越注重自卫程度。
当然,你也可以考虑啥都不做等 ...
所以因为数百万巴勒斯坦人里有数十个搞人肉的就可以对平民发动战争是吧?
就可以向幼童扔含磷燃烧弹烧死是吧?
就可以把数百万人当猪一样往死里围是吧?

别说以色列建国了阿拉伯人打他了,以色列凭什么在阿拉伯人的土地上建国?
这和日本人在东北建伪满有多少区别?是了,授权了是吧?联合国或者其他什么组织凭什么把阿拉伯人的土地授权给犹太人建国?
明天要是联合国授权给犹太人在中国土地内建个国,PLA就得从那圈里撤出来是吧?

这就是楼主指的强权政治.
这个世界上,有钱的国家并不等于有理的国家.
当然我也不认为巴勒斯坦人是天使.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8:10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0 发表

可怜的文盲
自己去看看中国地图,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两船在赴西沙群岛途中”这还没到西沙或者在西沙海域里呢,曾母暗沙也没看见
居然还扯专属经济区
法盲和文盲加在一起,就是一锅悲剧
可怜虫……去看看什么叫领海基线再来这里扯
法盲到你这地步还真少见
作者: 极地风寒    时间: 2010-6-3 18:13

虽然言语粗了,为版规所不耻,本想操刀砍下几只断指,但发现,讨论问题的气氛占了上风,争执归争执,在争执中,竟然让我们明白了不少,什么海洋法,什么经济专属区,什么正当权……

当然,我也看到了什么法盲,看到了要给人家上课,上课不用交学费的了?啊哈哈,上课不反对,让人家真正服,就算是你们本事。如果哪位让人家长知识了,又让对方心服了,我不但不罚,反而重奖金币。
当然,我也想找一张小凳子挤个地方听听,不是免费咱还不来了呢?


[ 本帖最后由 极地风寒 于 2010-6-3 18:18 编辑 ]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8:15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6 发表

再来给你上一课,你给我举出联合国宪章里允许以军在公海登临悬挂他国国旗,非海洋法登临权限定条件内人道主义救援船只来的法律条款来
找不到还死鸭子嘴硬,只是让人看你笑话而已
你说的宪章是普遍管辖权吧?那玩意不是用在公海的
法盲就是法盲,真没办法

其次,经济海域的权利搞清楚先
还是那句话,法盲真可怕

再次,搞清楚权利和能力两个区别先。只要不侵犯他国权利,在正常区域内捕鱼的,就是有权拒绝他国登临。至于有没有能力反抗那是一回事情
怎么着,法律赋予你正当防卫的权利,有人拿枪指着你,你要不自量力反抗不成?怎么就没见你小JJ多个窟窿呢~~就是这个道理嘛
有权利、有能力是两码事情,我们在讨论的是以色列有没有权利登临,而不是土耳其人有没有能力反抗
混淆一谈是文盲干的事情
别躲,看你这样子就知道你又想转移话题。
你就说我们渔政临检他国船只是非法还是合法得了,少给我扯什么国旗啊捕鱼啊之类的废话,虽然我知道扯废话你最在行。
忘了告诉你,我们的渔政船还和越南的渔政船试过在南沙联合执法,一同巡查同一海域还一同临检两国渔船。按照你的废话理论,要就我国的船非法,要就是越南的船非法,又或者两国都非法,你自己选一个。
作者: ssTory    时间: 2010-6-3 18:15

呵呵,我们就是搅局的.
坐看JX PK BU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8:19

引用:
原帖由 ssTory 于 2010-6-3 18:00 发表

所以因为数百万巴勒斯坦人里有数十个搞人肉的就可以对平民发动战争是吧?
就可以向幼童扔含磷燃烧弹烧死是吧?
就可以把数百万人当猪一样往死里围是吧?

别说以色列建国了阿拉伯人打他了,以色列凭什么在阿拉伯人的土地上建国?
这和日本人在东北建伪满有多少区别?是了,授权了是吧?联合国或者其他什么组织凭什么把阿拉伯人的土地授权给犹太人建国?
明天要是联合国授权给犹太人在中国土地内建个国,PLA就得从那圈里撤出来是吧?

这就是楼主指的强权政治.
这个世界上,有钱的国家并不等于有理的国家.
当然我也不认为巴勒斯坦人是天使.
不好意思,那土地历史上的所属也不是阿拉伯人的。
那片土地的所有者是土耳其人,后来被英国人托管,二战后再在那里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国和以色列国。简单的说——没阿拉伯人啥事。
当然,假如SS你认为“居住在那里所以必然对那里拥有绝对所有权”的话,中国恐怕按李登辉说的分成7块还不够,得分成好几十块。
作者: 青竹梅    时间: 2010-6-3 18:24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7:52 发表

我大学就是在外国读的英美经济法,你居然还有脸在我面前鬼扯?

和案例法相制衡的是衡平法,也就是说当案例法违背公平正义的时候可以用衡平法作为补足并修正判例的不足,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什么“案例完全不同” ...
难怪喂什么喷什么,都不走大脑就直接窜出来了。

既然是英美大法弟子,就请解释一下前面提出的问题:

1,打伊拉克之前美军叙述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是一卡车一卡车的,现在在伊拉克能找到最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估计就是喀秋莎炮弹。按照贵校大法,可否先打人,杀人,然后发现根本没这回事就拍拍屁股啥也不管了?

2,既然不存在种族歧视,那动不动就把反种族歧视挂在嘴边干嘛?要是俺没记错,在美国律师可是上层阶级,敢问阁下从大法学校毕业以后是否留下来进入那个没有任何歧视的上层阶级了?千万不要说是回到这个“犹太人设计的制度里”来了,回来的原因不会是阁下想为中华崛起出一份力吧?

3,再次替关塔那摩的“圣战者”喊冤,为啥都是打过美国太君的,东突就跑到百慕大去钓鱼了,吃一口锅里饭的其他弟兄还在关塔那摩啃窝头?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18:30

引用: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8:24 发表
难怪喂什么喷什么,都不走大脑就直接窜出来了。

既然是英美大法弟子,就请解释一下前面提出的问题:

1,打伊拉克之前美军叙述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是一卡车一卡车的,现在在伊拉克能找到最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估计就是喀秋莎炮弹。按照贵校大法,可否先打人,杀人,然后发现根本没这回事就拍拍屁股啥也不管了?

2,既然不存在种族歧视,那动不动就把反种族歧视挂在嘴边干嘛?要是俺没记错,在美国律师可是上层阶级,敢问阁下从大法学校毕业以后是否留下来进入那个没有任何歧视的上层阶级了?千万不要说是回到这个“犹太人设计的制度里”来了,回来的原因不会是阁下想为中华崛起出一份力吧?

3,再次替关塔那摩的“圣战者”喊冤,为啥都是打过美国太君的,东突就跑到百慕大去钓鱼了,吃一口锅里饭的其他弟兄还在关塔那摩啃窝头?
承认自己对英美法系的无知了?承认自己啥都不懂就信口开河了?没所谓,咱接着来。

1、假如你认为联合国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所有争端和仲裁必须经过联合国,不然就是罪恶和不正义,很好——美国绕开联合国打伊拉克是不正义,中国51年和联合国军打那又怎么算?

2、我说的“不存在种族歧视”,是英美法系的制度设计让法官没办法用种族主义影响他的判案,更不会出现你YY的什么“白人打就赢华人打就输”。我可没说过欧美这个社会不存在种族主义。我的表述一直很清晰,但你非要扯混一起说那也没办法。

3、关塔那摩没关东突?前一阵子因为人权组织抗议美军虐俘,美国释放几个东突分子还让中国不满了老半天。我说你连这都不知道,还来扯啥呢……反美需要的是智力而不是荷尔蒙,前者你太欠缺了。
作者: 极地风寒    时间: 2010-6-3 18:32

嗯,感觉入水良好,问题越来越深入,事件越来越明了,涉案人员越来越多了
作者: ssTory    时间: 2010-6-3 19:11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8:19 发表

不好意思,那土地历史上的所属也不是阿拉伯人的。
那片土地的所有者是土耳其人,后来被英国人托管,二战后再在那里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国和以色列国。简单的说——没阿拉伯人啥事。
当然,假如SS你认为“居住在那里 ...
后面那段和我的表述没关系.
如果说居住权和所有权的话,最没资格的就是美国.中国早着呢.

所以某些情况下拳头就是正义,而如果这个拳头很有钱戴着金戒指就更正义了.这是你我都没办法的事情.而对于斗争对立的双方来说,对方的正义往往就是本方的邪恶.

就中东那地方,以色列的国家恐怖主义和巴勒斯坦人的人肉恐怖主义都不是什么好东西.
拉宾那会儿倒是很可能出现中东和平,但很可惜拉宾死在了阅兵式上.而且调查也是马虎了之.
作者: ssTory    时间: 2010-6-3 19:16

兄弟们火气都挺大哈,讨论别人家的事情还自家人吵起来窝里斗了哈.

玩笑话或者轻度的讽刺可以接受,过分难听的就免了吧.军区也不是菜市场.
自己掂量一下吧.尺度自己把握,别看着自己分多就无所谓哈.
作者: 青竹梅    时间: 2010-6-3 19:19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8:30 发表

承认自己对英美法系的无知了?承认自己啥都不懂就信口开河了?没所谓,咱接着来。

1、假如你认为联合国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所有争端和仲裁必须经过联合国,不然就是罪恶和不正义,很好——美国绕开联合国打伊拉克 ...
在加沙这件事情上挺以色列需要的是厚脸皮,这点我相信你绝对不缺。

在伊拉克这件事情上其实我挺理解美国太君的。一开始太君还是比较坚定的:一定有。后来说也许有,大概有。现在掘地三尺也没找出来,只能咬着后槽牙说:有没有都不要紧。

这句话听着耳熟吗?翻译成古文那就叫莫须有。就事论事,把五十年前的旧账翻出来有个鸟用?要不然咱们从美国五美金一张印第安人头皮开始讨论美国的种族问题?

法?英国还TM在议会表决要坚决捍卫鸦片贩子在中国的利益呢,旷世奇闻啊!身为大法传人的你修炼过这一段没?这叫啥案例,啥法门啊?

论对大法的悟性,咱们瞻仰的始终不如修炼过的领悟深。再扯犊子,咱们扯扯到底是以色列修建犹太人定居点过程中屠杀了多少阿拉伯人,让多少阿拉伯人背井离乡?

“打输了仗就要被人侵占领土”,这是哪门大法?强盗法还是婊子法?

难怪美国人公认,即使在美国,律师也是跟政客并列为啊麦驴肯大陆最不要脸的两大职业。
作者: 我不知道是你    时间: 2010-6-3 19:25

这次以色列杀了几个国际志愿者确实有些防卫过当,但是有美国老大在背后撑着,也不会吃多少亏,大不了在对待巴勒斯坦的问题做出一点象征性的让步了事。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3 21:01

引用: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9:19 发表
在加沙这件事情上挺以色列需要的是厚脸皮,这点我相信你绝对不缺。

在伊拉克这件事情上其实我挺理解美国太君的。一开始太君还是比较坚定的:一定有。后来说也许有,大概有。现在掘地三尺也没找出来,只能咬着后槽牙说:有没有都不要紧。

这句话听着耳熟吗?翻译成古文那就叫莫须有。就事论事,把五十年前的旧账翻出来有个鸟用?要不然咱们从美国五美金一张印第安人头皮开始讨论美国的种族问题?

法?英国还TM在议会表决要坚决捍卫鸦片贩子在中国的利益呢,旷世奇闻啊!身为大法传人的你修炼过这一段没?这叫啥案例,啥法门啊?

论对大法的悟性,咱们瞻仰的始终不如修炼过的领悟深。再扯犊子,咱们扯扯到底是以色列修建犹太人定居点过程中屠杀了多少阿拉伯人,让多少阿拉伯人背井离乡?

“打输了仗就要被人侵占领土”,这是哪门大法?强盗法还是婊子法?

难怪美国人公认,即使在美国,律师也是跟政客并列为啊麦驴肯大陆最不要脸的两大职业。
很搞笑的逻辑,对自己有利的就说就事论事,但却绝不允许用同一标准去看自己做过的丰功伟绩,这算是贵党贵团的传统?联合国成立至今,章程没变构成没变,对你来说却非要和200年前的近代相比了,佩服佩服。

论英国对中国的鸦片战争,建议你去找《当天朝遭遇帝国》来读一下,别让初中的阶级史观课本蒙蔽你的双眼。

说以色列那就更搞笑了,弱者不具备天然的正义性,不是说你是弱小的一方就必定是正义的。以色列刚成立那天也很弱小,当时他被全阿拉伯围攻的时候也被屠杀了很多以色列人,当他签署和平条约后照样被人肉炸弹和火箭炸死N多人,啥时候判断是非区直要根据死人多少来判断了?话说二战的时候英美死人比日本少多了,你打算为轴心国翻案不成。

既然你认为先发起战争的侵略者被打败后是不该割土的、应该“保持主权和领土完整”,那你不去德国绿党或者日本右翼团体当个跑腿还真是屈才了。

你也可以一张嘴就把所有美国人给代表了,替他们说出“律师最无耻”这个心声,却改变不了这个N多总统都是律师出身的国家从一个前殖民地逐渐变成世界第一强国的事实。从某种程度上,律师的确是无耻的,因为他们中的不少人会抛弃道德专注于法律条文的争辩,但我相信无论再如何,他们也不会认为“侵略者入侵被打败后不该承受战败的后果”,因为你这个命题不单突破道德下限,也为所有的国际法所不容。换句话说,他们离你还有相当的一段距离,你就别一百步笑五十步了。
作者: hyjd    时间: 2010-6-3 21:08

MS吵的很厉害,我觉得就事论事比较好,扯什么20年前的东西没意思
作者: 淫魔来了    时间: 2010-6-3 21:20

不管怎么样
我对以色列人的感
这个精神
还是很佩服的
你想想
中国在毛以后已经失去这个精神很久了
作者: danbbs    时间: 2010-6-3 21:29

CCTV有播船上的人殴打以军士兵的。不过不是在新闻离播 是在后期的1个节目上播的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3 23:53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8:10 发表

可怜虫……去看看什么叫领海基线再来这里扯
法盲到你这地步还真少见
不好意思,又让你这个法盲献丑了
我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就是想叫你去看领海基线问题
没想到你光知道领海基线,却不知道土鳖颁布领海基线的依据和相关牵涉“区域”——请注意,这个可是专用名词,在相关法律里还专门有定义的
而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其中涉及的条款不仅仅是领海,还关系到毗连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设计领海问题的是
“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
——这个就是你说的领海基线
然后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也就是说,领海其实不是很多人脑子里认为的按照海岸线算的,而是按照领海基线算的
我让你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就是想让你自己去科普一下关于领海的正确定义
没想到你光知道领海基线这个名词,却不知道在中国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哪里……法盲真是可悲啊
另外,接下来说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再12海里内的海域,土鳖对此海域拥有管制权,这个是《海洋法》授权的
也就是说,在领海基线24海里范围内的海域内,土鳖是拥有管制权
之前之所以这么解释下来,让你去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就是为了回答你之前的问题……其实你还是很虚心的
也就是在去往西沙群岛的途中处理渔船问题
一个方面,如果是香江(好像是这个港口,懒得回去翻了)前往西沙群岛的途中的话,也是在管制权范围内的
即使在西沙群岛内,考虑到领海基线的划分,土鳖的管制是符合《海洋法》的规定,而没有违背相关精神
这个你可以自己去看地图,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划分在上个世纪就公布,06年就已经设完基点石碑
光是具体经纬度就能随便百度到一大堆,告诉你了不知道可以百度么,起码不会无知。。。。
不过这个是通常情况,如果渔政突然有兴趣绕个圈子,远远离开基线跑去西沙……这就是法盲才干得出来的事情了
所以我们的讨论还是在常识范围内进行……

所以才说,土鳖这个和以色列跑到一、二百公里外去管制人家完全是两码事情
哎,可怜啊
我都告诉你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了,也不知道起码百度一下
光知道领海基线这个词,却不知道意思
然后就愣愣的跑来展示法X的风采了~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4 00:47 编辑 ]
作者: 大盗流氓方    时间: 2010-6-4 00:02

不管怎么样,我很欣赏以色列这种不顾千夫所指维护国家利益的做法,唯一遗憾的就是中国随国际起舞谴责它.如果中国能在南中国海这样做,中国就会像以色列一样强大.所向披糜.
作者: zzip    时间: 2010-6-4 00:14

非常简单的问题,就是假如我死活站在以色列的角度美国的角度,任何针对以色列的不爽的行为都是错的,因为我可以从历史从国情从现实我找到一万个可以说服的自己的理由

而我站在以色列相反的角度,以色列行为就是错的,无论再怎么辩护。

这里面没有真理,只有立场...仅此而已。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0:42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8:15 发表

别躲,看你这样子就知道你又想转移话题。
你就说我们渔政临检他国船只是非法还是合法得了,少给我扯什么国旗啊捕鱼啊之类的废话,虽然我知道扯废话你最在行。
忘了告诉你,我们的渔政船还和越南的渔政船试过在南 ...
可怜啊,我之前就问你,如果你说以色列的行动是符合国际法,或者你所谓的“联合国宪章”,那么请拿出来
可怜某个法盲贼喊捉贼,自己逃避问题不敢回答,就说人家转移话题
不过更可怜的是你连联合国宪章是什么的都没搞清楚
乖,给你看看什么是联合国宪章
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chapter7.shtml
乖,告诉老师联合国宪章里哪里有在联合国未授权的情况下能够在公海拦截人道主义救援船的条款?
请注意,联合国宪章里我给你看的“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行动本身就是要求有联合国授权的哦

哥不是小JJ,哥不会做小JJ这种转移话题的小家子气的事情
现在小JJ已经认识到在哥面前扯国际法是班门弄斧了
哥也不会落井下石痛打落水狗(鲁迅先生语,出处 鲁迅《坟·论“费厄波赖”应该缓行》)

关于你渔船的问题,老师之前就教你了
打个比方,法盲看不懂难道还能怪老师?嗯,应该怪老师高估了法盲的能力了……老实确实有错
我们的小JJ可能还太小了,有些阅历是要丰富后的,可惜自己不肯学别人也没办法
首先,渔政临检还有联合执法的问题,我记忆中在南沙还没发生过,网上搜了一下也没找到
是不是把南海和南沙搞错了?土鳖和越南的渔业联合执法是在北部湾搞。。。。
而且我记得渔政只在南沙干过护航的事情,还没干过临检的事情,依稀记得有武装渔船闯入我领海干了一架,不知道你是不是说这个事情
如果你能找到两国在南沙联合执法,那么请帖上来给偶科普一下,找不到只能怪你自己记忆力有问题了。。。。
不去研究小JJ的记忆力问题,我们来看一下渔政临检他国渔船吧
我记得北部湾有登临他国渔船过,所以之前才提醒小JJ你“经济海域的权利搞清楚先”
没想到小JJ愣是没看懂这句话,不过确实是我对你评估有点高了……虽然一降再降了已经
之前你贴的,我特地还着重帮你标上了黑体字“我国海域内非法捕鱼”
这个不做参考,因为记者水平不高,我们看不出这到底是领海还是专属经济区,因为引用的条款不一样,所以先旁边放一放
如果小JJ你想上上课,不用学费,免费教你
我的现成例子是北部湾的,而不是南沙……先看这一段新闻
“  自5月16日中国在南海实行伏季休渔后,就很少有中国渔船在这片海域进行捕捞了。然而,不少外国渔船却趁机进入北部湾中方一侧进行非法捕捞作业。7月1日,《环球时报》记者随中国最大的渔政船———中国渔政311船在北部湾巡航时,就亲眼见证了一次查处外籍渔船非法捕捞的过程。
  当天中午12时许,在空中进行侦察的中国渔政01号直升机向311船报告,在前方共同渔区中方一侧发现一批外籍渔船。按照协定,中国和外籍渔船在共同渔区捕捞作业,必须持有共同渔区捕捞许可证。渔政311船当即决定,对这些外籍渔船进行检查。
    ……
  很快,与311船共同巡航的中国海警46041号以及渔政46012号开始快速向这艘外籍渔船靠拢进行拦截,但外籍渔船丝毫没有停船的意思,仍在海浪里穿梭逃避。追逐20多分钟后,311船上的渔政执法人员乘坐快艇逼近外籍渔船,最终成功登船。”
从这里我们看了小JJ梦寐以求的“登临”……不容易啊
但可惜,前往加沙的国际救援船队可不是在以色列专属经济区里非法捕鱼的捕鱼船……所以根本不能用中国的例子来评论
为什么这么说呢?小JJ睁大眼睛看好了
专属经济区里,中国享有的权利是“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
但请看清楚,主权权利被限定在“自然资源”,而不是船只通行——这个还要解释我就无话可说了
至于其他管辖权也是属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而不是小JJ想要的对通过的船只进行上述原因之外的“登临”
下面一句很重要
“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
还要解释么?航行自由在专属经济区里也是受到保护的——只要遵守相关法律,而这个法律是不能超过《海洋法》和国际宪章的
我们再回头,《海洋法》里对登临的限定是什么?即使是扩大到普遍管辖权的范围,也是国际性犯罪,更何况海洋法是针对海盗和奴隶贩卖
继续回头……有点把自己绕晕了~
中国在专属经济区里登临非法捕捞渔船,执行的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
而在北部湾地区,同时还有《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其中涉及条款
第七条  一、缔约各方对在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的己方渔船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第七条  二、凡进入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均须向本国政府授权机关提出申请,并在领取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
第九条  二、缔约一方授权机关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和渔船在共同渔区内己方一侧水域违反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的规定时,有权按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的规定对该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应通过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途径,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被扣留的渔船和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看明白了不?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是有专属管辖权的,但这仅仅只限于自然资源类;同时北部湾登临也是有《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作为依据
所以我会叫小JJ多看书,否则很丢人的
专属经济区内对渔业的监管是相关国际法里授权的,但这个授权仅仅限于对于自然资源类的管辖权(譬如矿产资源等),而不是自由航行的管辖
所以拿中国渔政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渔业的监管,来对比以色列海军在公海上干涉他国船只的自由航行、以及非法登临
这个只有法盲才能干得出来的事情
最后再复习一下在《海洋法公约》第55条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个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制约,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的自由均受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4 01:11 编辑 ]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7:15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23:53 发表
不好意思,又让你这个法盲献丑了
我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就是想叫你去看领海基线问题
没想到你光知道领海基线,却不知道土鳖颁布领海基线的依据和相关牵涉“区域”——请注意,这个可是专用名词,在相关法律里还专门有定义的
而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其中涉及的条款不仅仅是领海,还关系到毗连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设计领海问题的是
“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
——这个就是你说的领海基线
可怜虫,你真的读懂了这六个字的意思了么。

“根据我国在1996年5月15日的声明,我国宣布的领海基线和基点有两组。第一组基线由设在其大陆海岸各突出部、毗邻其大陆海岸的岛礁和海南岛上的49个基点组成……第二组基线由环绕位于南中国海北部的西沙群岛的28个基点组成,并用直线基线将群岛封闭起来。”

说得很清楚,大陆海岸一组领海,西沙自己作为远岸岛屿群一组领海,但西沙与大陆之间的海域不属于领海。也就是说,那些渔政船从沿海驶向所经过的海域并不是中国的领海,他们登上别过船只查检,按你的标准就是“非法登临”。

你真的不是法盲,你是文盲,连字都认不了。

其实哪怕是文盲,只要有正常智力水平的都该想起一件事——当年5月8日撞机事件,发生的地方在哪儿,不正是在海南岛通往西沙的海域么,谁听过中国政府抗议美国军机在中国领空上撞毁中国军机或进行不法侦查,政府抗议的是EP-3侵犯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我已经说过一百次了,百度党的悲哀就是他们根本看不懂自己所搜来的是些什么东西,反正往你面前一丢就完事。感谢小B以自身行为给我们做出一次完美的示范。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7:22

我忘了说……对大陆国家主张的远洋岛屿的领海权(如我们的西沙和南沙),国际上并不是普遍接受的。

国际法院在英国与挪威渔业案的判决中指出,领海的划界始终具有国际性的一面,它不能只依据沿海国在其国内法所表达的意志。虽然划界行为必然是单方行为,因为只有沿海国能够这样做,但划界对于其他国家的效力则取决于国际法。

我怕小B看不懂,翻译一下:你怎么划界是你的事,但你根据国内法划的界对他国是没效力的。千万别说我崇洋媚外,我引的是你最最崇敬不已的国际法院的判决。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4 07:24 编辑 ]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7:28     标题: 新闻一则

8月17日晚,南方都市报记者与南海区渔政局执法人员一起,从海口洋浦港登船向北部湾共同渔区预定地点航行,与越南海警船会合。18日上午8时,中越双方互致欢迎信息后,组成单纵队,沿中越划界线由北向南开展联合巡航检查。昨日上午联合巡航结束,中国渔政船返航回到三亚港。据统计,18日至20日期间,巡航船队共历时62小时巡航391海里,观测到渔船330只,其中越方渔船225艘,中方渔船105艘。巡航期间,双方执法人员还联合登临检查中越渔船各一艘,未发现违规行为。


————小B来解释一下“联合登临”,我等着看你如何圆自己撒的谎。
作者: wwkkwang    时间: 2010-6-4 07:33

没什么好说了,这是一个强权的世界。国际社会也就跳出来说一下以色列的不是,阿拉伯国家出来抗议下。什么也不会改变。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7:37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0:42 发表
可怜啊,我之前就问你,如果你说以色列的行动是符合国际法,或者你所谓的“联合国宪章”,那么请拿出来
可怜某个法盲贼喊捉贼,自己逃避问题不敢回答,就说人家转移话题
不过更可怜的是你连联合国宪章是什么的都没搞清楚
乖,给你看看什么是联合国宪章
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chapter7.shtml
乖,告诉老师联合国宪章里哪里有在联合国未授权的情况下能够在公海拦截人道主义救援船的条款?
请注意,联合国宪章里我给你看的“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行动本身就是要求有联合国授权的哦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百度党的悲哀在于……算了我不想重复第101次,假如我是你,我早拿块豆腐一头撞死了。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8:09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7:15 发表

可怜虫,你真的读懂了这六个字的意思了么。

“根据我国在1996年5月15日的声明,我国宣布的领海基线和基点有两组。第一组基线由设在其大陆海岸各突出部、毗邻其大陆海岸的岛礁和海南岛上的49个基点组成……第二组 ...
文盲看不懂我的话么?
在往西沙群岛的路上,即使不在临海里
也在九段线里
文盲要不要老师来教教你什么是九段线?
一个连领海、专属经济区都搞不清楚的法盲
老师给你小JJ科普的道路任重道远啊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8:10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7:22 发表
我忘了说……对大陆国家主张的远洋岛屿的领海权(如我们的西沙和南沙),国际上并不是普遍接受的。

国际法院在英国与挪威渔业案的判决中指出,领海的划界始终具有国际性的一面,它不能只依据沿海国在其国内法所表 ...
嗯,中国在西沙群岛不享有主权
当年汪精卫就是这么干的
可惜人们叫他汉奸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8:15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7:28 发表
8月17日晚,南方都市报记者与南海区渔政局执法人员一起,从海口洋浦港登船向北部湾共同渔区预定地点航行,与越南海警船会合。18日上午8时,中越双方互致欢迎信息后,组成单纵队,沿中越划界线由北向南开展联合巡航检查。昨日上午联合巡航结束,中国渔政船返航回到三亚港。据统计,18日至20日期间,巡航船队共历时62小时巡航391海里,观测到渔船330只,其中越方渔船225艘,中方渔船105艘。巡航期间,双方执法人员还联合登临检查中越渔船各一艘,未发现违规行为。
————小B来解释一下“联合登临”,我等着看你如何圆自己撒的谎。
知道你小JJ光棍,木有女朋友肯要你,只能靠五姑娘DIY
不过有句话叫什么来着?
手淫过度伤身……可怜的小JJ
看我的原话是什么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0:42 发表
首先,渔政临检还有联合执法的问题,我记忆中在南沙还没发生过,网上搜了一下也没找到
是不是把南海和南沙搞错了?土鳖和越南的渔业联合执法是在北部湾搞。。。。
而且我记得渔政只在南沙干过护航的事情,还没干过临检的事情,依稀记得有武装渔船闯入我领海干了一架,不知道你是不是说这个事情
如果你能找到两国在南沙联合执法,那么请帖上来给偶科普一下,找不到只能怪你自己记忆力有问题了。。。。
你可是说在南沙联合执法哦,我告诉你没在南沙搞过联合执法,只在北部湾搞过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8:15 发表
忘了告诉你,我们的渔政船还和越南的渔政船试过在南沙联合执法,一同巡查同一海域还一同临检两国渔船。
看来某人不但视力有问题、记忆力也很有问题
我看你该怎么死鸭子嘴硬~~~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17 编辑 ]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8:28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7:37 发表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百度党的悲哀在于……算了我不想重复第10 ...
第一次看到有把集体自慰放大到这个地步的法盲
人权理事会就南非法官戈德斯通的报告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辩论,然后通过了这项决议案。报告指控以色列国防军在去年年底至今年初对加沙的军事进攻中,以平民为肉盾,造成一千四百多名巴勒斯坦人死亡,犯下了战争罪,同时可能构成反人类罪。报告同时也谴责哈马斯武装的行为,但是主要谴责对象是以色列。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说,加沙地带人道主义危机仍在恶化。
新华社联合国5月31日电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日发表主席声明,谴责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援助船队的行为
“安理会要求以色列立即释放所扣船只及平民……允许相关国家立即领回死者和伤者,确保船队的人道援助物资运抵目的地。”
阿Q的可悲在于自我YY过度,人家教育他道理还死鸭子嘴硬,不分青红皂白
联合国可是官方表态在加沙发生了人道主义危机,以及以色列犯下了战争罪,同时可能构成犯人类罪,并要求人道援助抵达加沙
嗯,联合国一定都是法盲,不知道以色列能够行使集体自慰,就像很多男同胞们掏出JJ自慰一样,是不受限制、无限扩大的
可怜的小JJ,我只问你一个问题,如果按照你说的以色列能把集体自慰权无限放大
联合国的声明、官方表态、决议案等等,是否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不要转移话题哦,我们都知道小JJ转移话题是唯一在行的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8:31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10 发表

嗯,中国在西沙群岛不享有主权
当年汪精卫就是这么干的
可惜人们叫他汉奸
没错,就是那些张口闭口国际法庭和国际法的汉奸呗。
是谁来着。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8:33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28 发表

第一次看到有把集体自慰放大到这个地步的法盲
人权理事会就南非法官戈德斯通的报告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辩论,然后通过了这项决议案。报告指控以色列国防军在去年年底至今年初对加沙的军事进攻中,以平民为肉盾,造成 ...
可怜的小B,别转移话题,谁张口闭口行使集体自卫(你口里的自慰)一定要获得联合国授权来着。
谁说过的谁死全家,如何?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8:37

我们可以看看小JJ的问题
第一、视力有问题,参照84楼,自个说南沙中越有搞过联合执法,我提醒他应该是北部湾而不是南沙,还死不承认,结果自己贴上来的新闻还是在北部湾。。。。
第二、不承认中国对西沙拥有主权,这个大家都知道叫什么,当年我们叫汪精卫什么来着?
第三、看不懂联合国的《海洋法》,以为海洋法对公海的规定是放屁~~
第四、把集体自慰无限放大,放大到拦截、扣留人道救援船都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话说那联合国谴责个P啊
第五、自己是法盲还没自我认知,以为除了他其他人都是法盲,包括要求“确保船队的人道援助物资运抵目的地”的联合国
第六、文盲很可悲,看不懂别人说的话……可笑一个领海基线的含义在哪里都搞不懂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8:37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28 发表

人权理事会就南非法官戈德斯通的报告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辩论,然后通过了这项决议案。报告指控以色列国防军在去年年底至今年初对加沙的军事进攻中,以平民为肉盾,造成一千四百多名巴勒斯坦人死亡,犯下了战争罪,同时可能构成反人类罪。报告同时也谴责哈马斯武装的行为,但是主要谴责对象是以色列。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说,加沙地带人道主义危机仍在恶化。
太有才了,小B将去年的报告翻出来想证明啥。
将去年的新闻和刚刚的新闻放一起,高,实在是高。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8:38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8:31 发表

没错,就是那些张口闭口国际法庭和国际法的汉奸呗。
是谁来着。
本来我还真不忍心说你的
不过你一定要自己承认我也没办法了
那好吧,让我来说一声
小JJ是XX(厚码屏蔽……)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8:41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8:33 发表

可怜的小B,别转移话题,谁张口闭口行使集体自卫(你口里的自慰)一定要获得联合国授权来着。
谁说过的谁死全家,如何?
嗯,如果我没说过这句话,你死全家好么?
不过你有没有全家可死啊?这是一个问题~~~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8:43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8:37 发表

太有才了,小B将去年的报告翻出来想证明啥。
将去年的新闻和刚刚的新闻放一起,高,实在是高。
“新华社联合国5月31日电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日发表主席声明,谴责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援助船队的行为
安理会要求以色列立即释放所扣船只及平民……允许相关国家立即领回死者和伤者,确保船队的人道援助物资运抵目的地。”
有种病叫选择性失明
我常常会对病人说,该吃药了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8:47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37 发表
我们可以看看小JJ的问题
第一、视力有问题,参照84楼,自个说南沙中越有搞过联合执法,我提醒他应该是北部湾而不是南沙,还死不承认,结果自己贴上来的新闻还是在北部湾。。。。
第二、不承认中国对西沙拥有主权,这个大家都知道叫什么,当年我们叫汪精卫什么来着?
第三、看不懂联合国的《海洋法》,以为海洋法对公海的规定是放屁~~
第四、把集体自慰无限放大,放大到拦截、扣留人道救援船都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话说那联合国谴责个P啊
第五、自己是法盲还没自我认知,以为除了他其他人都是法盲,包括要求“确保船队的人道援助物资运抵目的地”的联合国
第六、文盲很可悲,看不懂别人说的话……可笑一个领海基线的含义在哪里都搞不懂
第一、是我视力有问题,但总比你的“所有自慰行动都要得到联合国授权”要高明一些。
第二、我从不否认中国对西沙拥有主权,但按照你的逻辑和你心中正义的化身所说——那是国际法庭的意思,不是我的意思。我是按照你的逻辑标准来说。
第三、别扯海洋法了小B,你连领海基线这一海洋法里的基本概念都没看懂还扯啥,丑还没出够啊?在你的脑海里,西沙和大陆连接那片海域也是领海,但连我们政府都不敢那样说啊,你有才,大才。
第四、用去年的南非法官的判决来衡量现在的行为,该说你聪明还是该说你无耻呢?
第五、联合国有没有说“以色列不能检查人道救援船只”,有,还是没有?
第六、看不懂字的是文盲,但将去年新闻和今年新闻拼接在一起的,对着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视而不见的,用海洋法公约否定联合国宪章的,这就不是智力和学识的的问题了。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4 08:49 编辑 ]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8:49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41 发表

嗯,如果我没说过这句话,你死全家好么?
不过你有没有全家可死啊?这是一个问题~~~
好,当然好

请注意,联合国宪章里我给你看的“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行动本身就是要求有联合国授权的哦

谁说谁死全家
默哀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8:54

第一,如果我没说过“所有自慰行动都要得到联合国授权”这句话,你死全家好么?
第二,我说的是中国在西沙设立的基线点碑代表中国主权,你否认我的话,不是不承认中国拥有主权还是什么?汪精卫当年可是也为自己的汉奸行径百般辩解的,汪精卫也自以为他不是汉奸,而是因为除了他之外的人都是法盲
第三,小JJ你连领海基线从哪里出来的都没搞清楚,我让你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你却不知道中国对领海基线设立的依据来自于这里,这里还要冒充懂什么是领海基线了,可怜的法盲估计昨天连领海基线都不会写
第四,你都好意思拿出不知道几几年的英挪渔业案来,我拿出一个去年的就无耻了?到底谁无耻一目了然
第五,以色列有没有按照联合国的要求让物资抵达加沙,有,还是没有?
第六,文盲就是文盲,不但智力和智商需要检测,连眼睛都有问题了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8:57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28 发表

第一次看到有把集体自慰放大到这个地步的法盲
人权理事会就南非法官戈德斯通的报告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辩论,然后通过了这项决议案。报告指控以色列国防军在去年年底至今年初对加沙的军事进攻中,以平民为肉盾,造成一千四百多名巴勒斯坦人死亡,犯下了战争罪,同时可能构成反人类罪。报告同时也谴责哈马斯武装的行为,但是主要谴责对象是以色列。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说,加沙地带人道主义危机仍在恶化。
新华社联合国5月31日电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日发表主席声明,谴责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援助船队的行为
“安理会要求以色列立即释放所扣船只及平民……允许相关国家立即领回死者和伤者,确保船队的人道援助物资运抵目的地
。”
阿Q的可悲在于自我YY过度,人家教育他道理还死鸭子嘴硬,不分青红皂白
联合国可是官方表态在加沙发生了人道主义危机,以及以色列犯下了战争罪,同时可能构成犯人类罪,并要求人道援助抵达加沙嗯,联合国一定都是法盲,不知道以色列能够行使集体自慰,就像很多男同胞们掏出JJ自慰一样,是不受限制、无限扩大的
可怜的小JJ,我只问你一个问题,如果按照你说的以色列能把集体自慰权无限放大
联合国的声明、官方表态、决议案等等,是否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不要转移话题哦,我们都知道小JJ转移话题是唯一在行的
绿字部分,是去年的新闻。
橙字部分,是今年的新闻。

红字部分,是某个小B对以色列发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将去年的报告移植到刚刚的事件中,给人以联合国已经裁定以色列犯下战争罪的印象。  
      
话说人原来可以无耻到这地步,道德无下限。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8:59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8:49 发表

好,当然好

请注意,联合国宪章里我给你看的“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行动本身就是要求有联合国授权的哦

谁说谁死全家
默哀
默哀,你家一户口本都死了,就因为你这个不孝子
第三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我说的是“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本身,这个在第39条严格规定需要联合国安理会断定
另外,断章取义的也要死全家
第五十一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9:00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54 发表
第一,如果我没说过“所有自慰行动都要得到联合国授权”这句话,你死全家好么?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行动原来在你口里就不是自慰行动了。
继续抓字虱吧,那是你抵赖的唯一办法。
作者: buliesi    时间: 2010-6-4 09:00

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8:57 发表


绿字部分,是去年的新闻。
橙字部分,是今年的新闻。

红字部分,是某个小B对以色列发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将去年的报告移植到刚刚的事件中,给人以联合国已经裁定以色列犯下战争罪的印象。  
    ...
原来不能贴去年的新闻
那贴了不知几几年英挪渔业案的某人岂不是更加的“无耻到这地步,道德无下限”
原话哦,骂人的可是说这话的人,版主要看看哦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9:01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59 发表

默哀,你家一户口本都死了,就因为你这个不孝子
第三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 ...
请注意,联合国宪章里我给你看的“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行动本身就是要求有联合国授权的哦

谁说谁死全家
以上
作者: jx4177    时间: 2010-6-4 09:02

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9:00 发表

原来不能贴去年的新闻
那贴了不知几几年英挪渔业案的某人岂不是更加的“无耻到这地步,道德无下限”
原话哦,骂人的可是说这话的人,版主要看看哦
开口闭口下流话的还有脸说别人骂人
啧……
你说让研究所仿制你的脸皮应用在坦克装甲上,99G岂非宇宙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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