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2 00:00 发表
如果按照这个角度来看
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也应该从某个角度上来说被表扬了——敢作敢为,毫不含糊
犹太人的优势在于能把对其种族的大屠杀扯上
但牵扯到本次事件,这个反而成为了其弱点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7:38 发表
说到底,事情其实很简单
1、以色列和埃及设立封锁,包括公海上的海上封锁,是在实施集体自卫权,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权力,而不是践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不管你是什么船也不具备天生的穿越封锁线不接受检查的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6:59 发表
我除了让楼主去看看那些神勇的“国际救援组织成员”挥舞武器袭击以军的镜头外,没别的好说。
1982年10月12日中国首枚潜射运载火箭发射,溅落区是太平洋的公海,而那里也是中国政府划定的禁区,中国的军舰还在那区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6:59 发表
我除了让楼主去看看那些神勇的“国际救援组织成员”挥舞武器袭击以军的镜头外,没别的好说。
1982年10月12日中国首枚潜射运载火箭发射,溅落区是太平洋的公海,而那里也是中国政府划定的禁区,中国的军舰还在那区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6:59 发表
我除了让楼主去看看那些神勇的“国际救援组织成员”挥舞武器袭击以军的镜头外,没别的好说。
1982年10月12日中国首枚潜射运载火箭发射,溅落区是太平洋的公海,而那里也是中国政府划定的禁区,中国的军舰还在那区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7:24 发表
楼主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将公海的航行自由变成一个“神圣不可侵犯”“至高无上的权利”来解读,这是典型的对国际法无知的体现。公海自由航行只该用于和平目的,而且不得损害他国利益。要不然,全世界的海上都会是“自由航行”的海盗,因为是公海,所以没人能管我。
实际上,赋予公海自由航行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具备覆盖联合国宪章的效力,而联合国宪章赋予当事国在行使自卫权的情况下,在公海使用武力和执行检查任务。很明显,埃以两国对加沙的联合封锁就是为了杜绝巴勒斯坦人再次获取武器对以色列的袭击,是以色列在行使自卫权,土耳其这支所谓的救援船队哪怕真要通过封锁线,也不具备免检的借口或者法理依据,更别说主动袭击登船的士兵。
假如以色列有俄罗斯的一半野蛮,这些船队早就该下海见龙王,我们的新星号不过是提早离港就被击沉,而这些“救援船”可是抗拒检查还主动袭击以军士兵。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7:38 发表
说到底,事情其实很简单
1、以色列和埃及设立封锁,包括公海上的海上封锁,是在实施集体自卫权,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权力,而不是践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不管你是什么船也不具备天生的穿越封锁线不接受检查的理由。袭击登船士兵的,是土耳其人。
3、所谓以军“袭击”救援船,不过是一种哗众取宠的标题。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2 07:24 发表
假如以色列有俄罗斯的一半野蛮,这些船队早就该下海见龙王,我们的新星号不过是提早离港就被击沉,而这些“救援船”可是抗拒检查还主动袭击以军士兵。
原帖由 runot2far 于 2010-6-2 04:03 发表
我比较关注这次事件中土耳其扮演的角色。
土耳其以前在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的冲突中一直都比较克制,不怎么出风头。但是这次成了急先锋,联想到上次对我们国家的政治攻势,感觉这个国家的确有点想要抬头的意思。
在 ...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2 16:13 发表
是这样的,关于海盗的问题我在之前就解释过公海登临权的定义
抓捕海盗是符合国际法的
但对于人道主义船只,除非以色列以抓捕海盗、奴隶贸易等借口登临,否则都是不符合海洋法
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海洋法专门对海盗 ...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2 15:04 发表
说到底,事情其实很简单
1、埃及从来没有彻底封锁加沙,而且现在停止封锁,让某人情何以堪哪
2、不管你是否具备穿越封锁线的条件,但没有任何国家具备在公海行驶管辖权的条件——除非你能证明其目的不是和平目的
3、有人喜欢追着日本鬼子的屁股跑,也有人喜欢追着以色列跑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2 14:43 发表
驱逐和登船检查是两回事情……
除非主张领海主权,譬如钓鱼岛那边
而且中国当时有宣布此地划为军事禁区
请问以色列事先公布过该海域禁止第三国海域驶入了么?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2 16:13 发表
是这样的,关于海盗的问题我在之前就解释过公海登临权的定义
抓捕海盗是符合国际法的
但对于人道主义船只,除非以色列以抓捕海盗、奴隶贸易等借口登临,否则都是不符合海洋法
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海洋法专门对海盗问题有定义
所以拿海盗来参照是不合理的
而面对以色列的非法登临,那么船上的人员就有权反抗,这样没有理亏不理亏的道理,这才是正当防卫
难道人家非法闯入你家,你反抗了还理亏?
原帖由 runot2far 于 2010-6-3 10:19 发表
那这样来说,以色列这次可算是输到家了。
人道救援船上带着激进分子,这摆明了就是一个陷阱。如果事先知道船员的情报,估计以军不会这么莽撞行事。
摩萨特这回丢人了。
最后埃及堂而皇之地打开边境,反恐什么的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0:50 发表
B某人很喜欢玩文字游戏
没“彻底”封锁加沙就等于没封锁?没封锁的话现在解除个啥啊,那些所谓的救援船去干嘛啊。
军舰本身就有权行使公海管辖权,什么叫“没国家具备行使管辖权的要件”,你连执行主体都弄错。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0:57 发表
又在扯蛋,典型的不懂装懂。
谁告诉你非要主张领土才能登船?这是对待一件事的两种不同做法,而不是两回事。无论你是否主张领海主权,都不影响你选择实施强制力的方法与手段。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9 发表
5月16日上午,广东省最大的渔政船“中国渔政44183号”从珠海香洲码头鸣笛起航,开赴西沙群岛,执行为期15天的巡航任务。这是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首次参加南海区局组织的西沙巡航任务,也是该支队组建以来航程最远的一次远洋巡航。新华社发
两船在赴西沙群岛途中,发现一艘国外船只在我国海域内非法捕鱼,我渔政执法人员登船检查,予以警告之后将其驱赶出中国海域。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6 发表
可悲的法盲,我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你,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驱离 抓捕),而且在国家行使集体自卫权(对敌对国家地区实行封锁)时更是如此,你还扯啥海洋法。海洋法从来就没有、以后也不可能凌驾联合国宪章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15 发表
不要将个体事件与群体事件混淆。
因为几十万人里的几个人挥舞铁棒而对几十万人开枪是一回事。
几十个人挥舞铁棒而打死其中十几个自卫是另一回事。
越是个体,就越注重自卫程度。
当然,你也可以考虑啥都不做等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6 发表
可悲的法盲,我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你,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驱离 抓捕),而且在国家行使集体自卫权(对敌对国家地区实行封锁)时更是如此,你还扯啥海洋法。海洋法从来就没有、以后也不可能凌驾联合国宪章 ...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37 发表
这犊子扯的,还TM集体自卫权。
照你说的,鬼子扫荡根据地,搞三光,都TM属于实施集体自卫权了。加沙发射个火箭弹就是“道德败坏”,那在东三省跟伪满和关东军玩命的抗日联军算啥?
MD的道德标准从来是变来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06 发表
可悲的法盲,我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你,军舰有权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辖权(驱离 抓捕),而且在国家行使集体自卫权(对敌对国家地区实行封锁)时更是如此,你还扯啥海洋法。海洋法从来就没有、以后也不可能凌驾联合国宪章 ...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28 发表
你还不如说TG开枪是一回事,美爹爹开枪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几个人挥舞铁棍而对几十万人开枪”,那就能“因为几枚火箭弹对几百万人实施封锁”了?
有些人说话不是用脑袋说的,是靠屁股。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2:37 发表
这犊子扯的,还TM集体自卫权。
照你说的,鬼子扫荡根据地,搞三光,都TM属于实施集体自卫权了。加沙发射个火箭弹就是“道德败坏”,那在东三省跟伪满和关东军玩命的抗日联军算啥?
MD的道德标准从来是变来变去。在对抗苏联的时候,在第三滴血里把阿富汗人描述成圣战者,伟大的斗士,骑着马KO苏军装甲营。一反过头来,就是什么恐怖分子,邪恶轴心,恐怖大亨。MD养了一群婊子是用来忽悠人的,某些二婊子跟着一起忽悠,还满嘴“道德”,“自慰权”,就太TM可笑了。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2:17 发表
登临权
1. 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九十五和第九十六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
(a) 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b) 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c) 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一O九条有管辖权;
(d) 该船没有国籍;或
(e) 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第一,军舰是没有管辖权,自己去翻海洋法,当然你不认字我也没办法
第二,即使是登临权,也是有严格执行标准的,小JJ愣是没看到这一点,大家也只好原谅你的无知了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7:35 发表
可怜的法盲
你真不知道什么叫领海什么叫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里有写的。
而在南沙不少地方,各国的专属经济区是重叠的,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捕鱼船都在那里,而各国的渔政和军舰也都在那里的原因。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4:52 发表
再顺便讲一下英美法系,给某个张嘴闭嘴“集体自慰权”的人看看。
英美法系属于案例法,就是法官可以引用以前的例判,对现有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是死的,中间总有一些不到之处。英美法系选择的是用已经生效的判决弥补法律的漏洞。
但是很多研究英美法系的学者往往碰到一个难题:很多案例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冲突。换句话是,一样的案情,不同的法官,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而这些案例还都同时具备法律效力。后来学者们的结论是:这是英美法系故意留下的,就是为了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不同的判断。
打个比方,一个案子,白人去打可能能赢,华裔去打可能就要输掉。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7:32 发表
再说一次,海洋法不覆盖联合国宪章。
其次,你去和我们渔政在南沙巡航的人说他们没登临权。
再次,你去和我们在南沙捕鱼的人说他们的船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有外国渔船和军人上来就往死里打,因为那是“不法登船”。
至于历史上众多例子我都懒得举了,和百度党说这些没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15 发表
不要将个体事件与群体事件混淆。
因为几十万人里的几个人挥舞铁棒而对几十万人开枪是一回事。
几十个人挥舞铁棒而打死其中十几个自卫是另一回事。
越是个体,就越注重自卫程度。
当然,你也可以考虑啥都不做等 ...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0 发表
可怜的文盲
自己去看看中国地图,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两船在赴西沙群岛途中”这还没到西沙或者在西沙海域里呢,曾母暗沙也没看见
居然还扯专属经济区
法盲和文盲加在一起,就是一锅悲剧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6 发表
再来给你上一课,你给我举出联合国宪章里允许以军在公海登临悬挂他国国旗,非海洋法登临权限定条件内人道主义救援船只来的法律条款来
找不到还死鸭子嘴硬,只是让人看你笑话而已
你说的宪章是普遍管辖权吧?那玩意不是用在公海的
法盲就是法盲,真没办法
其次,经济海域的权利搞清楚先
还是那句话,法盲真可怕
再次,搞清楚权利和能力两个区别先。只要不侵犯他国权利,在正常区域内捕鱼的,就是有权拒绝他国登临。至于有没有能力反抗那是一回事情
怎么着,法律赋予你正当防卫的权利,有人拿枪指着你,你要不自量力反抗不成?怎么就没见你小JJ多个窟窿呢~~就是这个道理嘛
有权利、有能力是两码事情,我们在讨论的是以色列有没有权利登临,而不是土耳其人有没有能力反抗
混淆一谈是文盲干的事情
原帖由 ssTory 于 2010-6-3 18:00 发表
所以因为数百万巴勒斯坦人里有数十个搞人肉的就可以对平民发动战争是吧?
就可以向幼童扔含磷燃烧弹烧死是吧?
就可以把数百万人当猪一样往死里围是吧?
别说以色列建国了阿拉伯人打他了,以色列凭什么在阿拉伯人的土地上建国?
这和日本人在东北建伪满有多少区别?是了,授权了是吧?联合国或者其他什么组织凭什么把阿拉伯人的土地授权给犹太人建国?
明天要是联合国授权给犹太人在中国土地内建个国,PLA就得从那圈里撤出来是吧?
这就是楼主指的强权政治.
这个世界上,有钱的国家并不等于有理的国家.
当然我也不认为巴勒斯坦人是天使.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7:52 发表
我大学就是在外国读的英美经济法,你居然还有脸在我面前鬼扯?
和案例法相制衡的是衡平法,也就是说当案例法违背公平正义的时候可以用衡平法作为补足并修正判例的不足,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什么“案例完全不同” ...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8:24 发表
难怪喂什么喷什么,都不走大脑就直接窜出来了。
既然是英美大法弟子,就请解释一下前面提出的问题:
1,打伊拉克之前美军叙述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是一卡车一卡车的,现在在伊拉克能找到最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估计就是喀秋莎炮弹。按照贵校大法,可否先打人,杀人,然后发现根本没这回事就拍拍屁股啥也不管了?
2,既然不存在种族歧视,那动不动就把反种族歧视挂在嘴边干嘛?要是俺没记错,在美国律师可是上层阶级,敢问阁下从大法学校毕业以后是否留下来进入那个没有任何歧视的上层阶级了?千万不要说是回到这个“犹太人设计的制度里”来了,回来的原因不会是阁下想为中华崛起出一份力吧?
3,再次替关塔那摩的“圣战者”喊冤,为啥都是打过美国太君的,东突就跑到百慕大去钓鱼了,吃一口锅里饭的其他弟兄还在关塔那摩啃窝头?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8:19 发表
不好意思,那土地历史上的所属也不是阿拉伯人的。
那片土地的所有者是土耳其人,后来被英国人托管,二战后再在那里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国和以色列国。简单的说——没阿拉伯人啥事。
当然,假如SS你认为“居住在那里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8:30 发表
承认自己对英美法系的无知了?承认自己啥都不懂就信口开河了?没所谓,咱接着来。
1、假如你认为联合国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所有争端和仲裁必须经过联合国,不然就是罪恶和不正义,很好——美国绕开联合国打伊拉克 ...
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9:19 发表
在加沙这件事情上挺以色列需要的是厚脸皮,这点我相信你绝对不缺。
在伊拉克这件事情上其实我挺理解美国太君的。一开始太君还是比较坚定的:一定有。后来说也许有,大概有。现在掘地三尺也没找出来,只能咬着后槽牙说:有没有都不要紧。
这句话听着耳熟吗?翻译成古文那就叫莫须有。就事论事,把五十年前的旧账翻出来有个鸟用?要不然咱们从美国五美金一张印第安人头皮开始讨论美国的种族问题?
法?英国还TM在议会表决要坚决捍卫鸦片贩子在中国的利益呢,旷世奇闻啊!身为大法传人的你修炼过这一段没?这叫啥案例,啥法门啊?
论对大法的悟性,咱们瞻仰的始终不如修炼过的领悟深。再扯犊子,咱们扯扯到底是以色列修建犹太人定居点过程中屠杀了多少阿拉伯人,让多少阿拉伯人背井离乡?
“打输了仗就要被人侵占领土”,这是哪门大法?强盗法还是婊子法?
难怪美国人公认,即使在美国,律师也是跟政客并列为啊麦驴肯大陆最不要脸的两大职业。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8:15 发表
别躲,看你这样子就知道你又想转移话题。
你就说我们渔政临检他国船只是非法还是合法得了,少给我扯什么国旗啊捕鱼啊之类的废话,虽然我知道扯废话你最在行。
忘了告诉你,我们的渔政船还和越南的渔政船试过在南 ...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23:53 发表
不好意思,又让你这个法盲献丑了
我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就是想叫你去看领海基线问题
没想到你光知道领海基线,却不知道土鳖颁布领海基线的依据和相关牵涉“区域”——请注意,这个可是专用名词,在相关法律里还专门有定义的
而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其中涉及的条款不仅仅是领海,还关系到毗连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设计领海问题的是
“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
——这个就是你说的领海基线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0:42 发表
可怜啊,我之前就问你,如果你说以色列的行动是符合国际法,或者你所谓的“联合国宪章”,那么请拿出来
可怜某个法盲贼喊捉贼,自己逃避问题不敢回答,就说人家转移话题
不过更可怜的是你连联合国宪章是什么的都没搞清楚
乖,给你看看什么是联合国宪章
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chapter7.shtml
乖,告诉老师联合国宪章里哪里有在联合国未授权的情况下能够在公海拦截人道主义救援船的条款?
请注意,联合国宪章里我给你看的“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行动本身就是要求有联合国授权的哦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7:15 发表
可怜虫,你真的读懂了这六个字的意思了么。
“根据我国在1996年5月15日的声明,我国宣布的领海基线和基点有两组。第一组基线由设在其大陆海岸各突出部、毗邻其大陆海岸的岛礁和海南岛上的49个基点组成……第二组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7:22 发表
我忘了说……对大陆国家主张的远洋岛屿的领海权(如我们的西沙和南沙),国际上并不是普遍接受的。
国际法院在英国与挪威渔业案的判决中指出,领海的划界始终具有国际性的一面,它不能只依据沿海国在其国内法所表 ...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7:28 发表
8月17日晚,南方都市报记者与南海区渔政局执法人员一起,从海口洋浦港登船向北部湾共同渔区预定地点航行,与越南海警船会合。18日上午8时,中越双方互致欢迎信息后,组成单纵队,沿中越划界线由北向南开展联合巡航检查。昨日上午联合巡航结束,中国渔政船返航回到三亚港。据统计,18日至20日期间,巡航船队共历时62小时巡航391海里,观测到渔船330只,其中越方渔船225艘,中方渔船105艘。巡航期间,双方执法人员还联合登临检查中越渔船各一艘,未发现违规行为。
————小B来解释一下“联合登临”,我等着看你如何圆自己撒的谎。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0:42 发表
首先,渔政临检还有联合执法的问题,我记忆中在南沙还没发生过,网上搜了一下也没找到
是不是把南海和南沙搞错了?土鳖和越南的渔业联合执法是在北部湾搞。。。。
而且我记得渔政只在南沙干过护航的事情,还没干过临检的事情,依稀记得有武装渔船闯入我领海干了一架,不知道你是不是说这个事情
如果你能找到两国在南沙联合执法,那么请帖上来给偶科普一下,找不到只能怪你自己记忆力有问题了。。。。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7:37 发表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百度党的悲哀在于……算了我不想重复第10 ...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28 发表
第一次看到有把集体自慰放大到这个地步的法盲
人权理事会就南非法官戈德斯通的报告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辩论,然后通过了这项决议案。报告指控以色列国防军在去年年底至今年初对加沙的军事进攻中,以平民为肉盾,造成 ...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28 发表
人权理事会就南非法官戈德斯通的报告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辩论,然后通过了这项决议案。报告指控以色列国防军在去年年底至今年初对加沙的军事进攻中,以平民为肉盾,造成一千四百多名巴勒斯坦人死亡,犯下了战争罪,同时可能构成反人类罪。报告同时也谴责哈马斯武装的行为,但是主要谴责对象是以色列。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说,加沙地带人道主义危机仍在恶化。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37 发表
我们可以看看小JJ的问题
第一、视力有问题,参照84楼,自个说南沙中越有搞过联合执法,我提醒他应该是北部湾而不是南沙,还死不承认,结果自己贴上来的新闻还是在北部湾。。。。
第二、不承认中国对西沙拥有主权,这个大家都知道叫什么,当年我们叫汪精卫什么来着?
第三、看不懂联合国的《海洋法》,以为海洋法对公海的规定是放屁~~
第四、把集体自慰无限放大,放大到拦截、扣留人道救援船都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话说那联合国谴责个P啊
第五、自己是法盲还没自我认知,以为除了他其他人都是法盲,包括要求“确保船队的人道援助物资运抵目的地”的联合国
第六、文盲很可悲,看不懂别人说的话……可笑一个领海基线的含义在哪里都搞不懂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28 发表
第一次看到有把集体自慰放大到这个地步的法盲
人权理事会就南非法官戈德斯通的报告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辩论,然后通过了这项决议案。报告指控以色列国防军在去年年底至今年初对加沙的军事进攻中,以平民为肉盾,造成一千四百多名巴勒斯坦人死亡,犯下了战争罪,同时可能构成反人类罪。报告同时也谴责哈马斯武装的行为,但是主要谴责对象是以色列。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说,加沙地带人道主义危机仍在恶化。
新华社联合国5月31日电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日发表主席声明,谴责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援助船队的行为
“安理会要求以色列立即释放所扣船只及平民……允许相关国家立即领回死者和伤者,确保船队的人道援助物资运抵目的地。”
阿Q的可悲在于自我YY过度,人家教育他道理还死鸭子嘴硬,不分青红皂白
联合国可是官方表态在加沙发生了人道主义危机,以及以色列犯下了战争罪,同时可能构成犯人类罪,并要求人道援助抵达加沙嗯,联合国一定都是法盲,不知道以色列能够行使集体自慰,就像很多男同胞们掏出JJ自慰一样,是不受限制、无限扩大的
可怜的小JJ,我只问你一个问题,如果按照你说的以色列能把集体自慰权无限放大
联合国的声明、官方表态、决议案等等,是否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不要转移话题哦,我们都知道小JJ转移话题是唯一在行的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8:49 发表
好,当然好
请注意,联合国宪章里我给你看的“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行动本身就是要求有联合国授权的哦
谁说谁死全家
默哀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4 08:57 发表
绿字部分,是去年的新闻。
橙字部分,是今年的新闻。
红字部分,是某个小B对以色列发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将去年的报告移植到刚刚的事件中,给人以联合国已经裁定以色列犯下战争罪的印象。
...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8:59 发表
默哀,你家一户口本都死了,就因为你这个不孝子
第三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 ...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09:00 发表
原来不能贴去年的新闻
那贴了不知几几年英挪渔业案的某人岂不是更加的“无耻到这地步,道德无下限”
原话哦,骂人的可是说这话的人,版主要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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