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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以色列本次袭击事件的后果随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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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2:16 发表

大家快来看法盲啊
或者文盲?
愣是看不到“我国海域内非法捕鱼”这几个大字~~~~
可怜的法盲
你真不知道什么叫领海什么叫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里有写的。
而在南沙不少地方,各国的专属经济区是重叠的,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捕鱼船都在那里,而各国的渔政和军舰也都在那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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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7:35 发表

可怜的法盲
你真不知道什么叫领海什么叫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里有写的。
而在南沙不少地方,各国的专属经济区是重叠的,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捕鱼船都在那里,而各国的渔政和军舰也都在那里的原因。
可怜的文盲
自己去看看中国地图,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两船在赴西沙群岛途中”这还没到西沙或者在西沙海域里呢,曾母暗沙也没看见
居然还扯专属经济区
法盲和文盲加在一起,就是一锅悲剧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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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竹梅 于 2010-6-3 14:52 发表
再顺便讲一下英美法系,给某个张嘴闭嘴“集体自慰权”的人看看。

英美法系属于案例法,就是法官可以引用以前的例判,对现有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是死的,中间总有一些不到之处。英美法系选择的是用已经生效的判决弥补法律的漏洞。

但是很多研究英美法系的学者往往碰到一个难题:很多案例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冲突。换句话是,一样的案情,不同的法官,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而这些案例还都同时具备法律效力。后来学者们的结论是:这是英美法系故意留下的,就是为了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不同的判断。

打个比方,一个案子,白人去打可能能赢,华裔去打可能就要输掉。
我大学就是在外国读的英美经济法,你居然还有脸在我面前鬼扯?

和案例法相制衡的是衡平法,也就是说当案例法违背公平正义的时候可以用衡平法作为补足并修正判例的不足,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什么“案例完全不同”或者“互相矛盾”,能说出这话的人根本对普通法系缺乏哪怕是最基本的了解。因为在亨利二世时代开始已经有衡平法系统来对案例法系统进行修正,直到两者系统合一也是如此,更别说后期的法官判案必须依照以前的判例来判。

至于判例的适用范围,在英美法系中也有很明确的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案例裁定,同级的有些必须遵循有些只是参考,而下级法院的判例对高级法院来说只有参考意义,并非准绳。而如我之前所说,经过几百年衡平法的不断修正加上英美法系里对高素质法官的要求,以致哪怕之前的案例对后面的案例仅仅有参考作用而无强制遵循要求,法官判案的时候也会和前面的法例几乎如出一辙,这就是他们法律教科书里说的“想背离却不能”,因为之前所说的已经几乎是最好最公正的判决。

至于你的比方就更可笑,判例在前,你法官想不这么判都不可能,根本就不是让法官发挥种族主义精神的时候(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官还真能这样做)。说个例子,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名一个女的少数族当最高法院大法官,而因为这个女的以前在视察学校的时候说过一句“我们要为少数族谋幸福”,就让这个提名几乎没办法获得通过,因为这个女的有种族主义倾向,到最后还是这个女的自己一再出来澄清才算没事。

对自己丝毫不懂的东西居然还有脸在这里夸夸其谈,真佩服你的脸皮!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3 18: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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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7:32 发表
再说一次,海洋法不覆盖联合国宪章。
其次,你去和我们渔政在南沙巡航的人说他们没登临权。
再次,你去和我们在南沙捕鱼的人说他们的船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有外国渔船和军人上来就往死里打,因为那是“不法登船”。

至于历史上众多例子我都懒得举了,和百度党说这些没用。
再来给你上一课,你给我举出联合国宪章里允许以军在公海登临悬挂他国国旗,非海洋法登临权限定条件内人道主义救援船只来的法律条款来
找不到还死鸭子嘴硬,只是让人看你笑话而已
你说的宪章是普遍管辖权吧?那玩意不是用在公海的
法盲就是法盲,真没办法

其次,经济海域的权利搞清楚先
还是那句话,法盲真可怕

再次,搞清楚权利和能力两个区别先。只要不侵犯他国权利,在正常区域内捕鱼的,就是有权拒绝他国登临。至于有没有能力反抗那是一回事情
怎么着,法律赋予你正当防卫的权利,有人拿枪指着你,你要不自量力反抗不成?怎么就没见你小JJ多个窟窿呢~~就是这个道理嘛
有权利、有能力是两码事情,我们在讨论的是以色列有没有权利登临,而不是土耳其人有没有能力反抗
混淆一谈是文盲干的事情

其他的例子太多了,我怕说出来太打击小JJ你了

[ 本帖最后由 buliesi 于 2010-6-3 18: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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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4177 于 2010-6-3 11:15 发表

不要将个体事件与群体事件混淆。
因为几十万人里的几个人挥舞铁棒而对几十万人开枪是一回事。
几十个人挥舞铁棒而打死其中十几个自卫是另一回事。
越是个体,就越注重自卫程度。
当然,你也可以考虑啥都不做等 ...
所以因为数百万巴勒斯坦人里有数十个搞人肉的就可以对平民发动战争是吧?
就可以向幼童扔含磷燃烧弹烧死是吧?
就可以把数百万人当猪一样往死里围是吧?

别说以色列建国了阿拉伯人打他了,以色列凭什么在阿拉伯人的土地上建国?
这和日本人在东北建伪满有多少区别?是了,授权了是吧?联合国或者其他什么组织凭什么把阿拉伯人的土地授权给犹太人建国?
明天要是联合国授权给犹太人在中国土地内建个国,PLA就得从那圈里撤出来是吧?

这就是楼主指的强权政治.
这个世界上,有钱的国家并不等于有理的国家.
当然我也不认为巴勒斯坦人是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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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0 发表

可怜的文盲
自己去看看中国地图,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两船在赴西沙群岛途中”这还没到西沙或者在西沙海域里呢,曾母暗沙也没看见
居然还扯专属经济区
法盲和文盲加在一起,就是一锅悲剧
可怜虫……去看看什么叫领海基线再来这里扯
法盲到你这地步还真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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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言语粗了,为版规所不耻,本想操刀砍下几只断指,但发现,讨论问题的气氛占了上风,争执归争执,在争执中,竟然让我们明白了不少,什么海洋法,什么经济专属区,什么正当权……

当然,我也看到了什么法盲,看到了要给人家上课,上课不用交学费的了?啊哈哈,上课不反对,让人家真正服,就算是你们本事。如果哪位让人家长知识了,又让对方心服了,我不但不罚,反而重奖金币。
当然,我也想找一张小凳子挤个地方听听,不是免费咱还不来了呢?


[ 本帖最后由 极地风寒 于 2010-6-3 18: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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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3 17:56 发表

再来给你上一课,你给我举出联合国宪章里允许以军在公海登临悬挂他国国旗,非海洋法登临权限定条件内人道主义救援船只来的法律条款来
找不到还死鸭子嘴硬,只是让人看你笑话而已
你说的宪章是普遍管辖权吧?那玩意不是用在公海的
法盲就是法盲,真没办法

其次,经济海域的权利搞清楚先
还是那句话,法盲真可怕

再次,搞清楚权利和能力两个区别先。只要不侵犯他国权利,在正常区域内捕鱼的,就是有权拒绝他国登临。至于有没有能力反抗那是一回事情
怎么着,法律赋予你正当防卫的权利,有人拿枪指着你,你要不自量力反抗不成?怎么就没见你小JJ多个窟窿呢~~就是这个道理嘛
有权利、有能力是两码事情,我们在讨论的是以色列有没有权利登临,而不是土耳其人有没有能力反抗
混淆一谈是文盲干的事情
别躲,看你这样子就知道你又想转移话题。
你就说我们渔政临检他国船只是非法还是合法得了,少给我扯什么国旗啊捕鱼啊之类的废话,虽然我知道扯废话你最在行。
忘了告诉你,我们的渔政船还和越南的渔政船试过在南沙联合执法,一同巡查同一海域还一同临检两国渔船。按照你的废话理论,要就我国的船非法,要就是越南的船非法,又或者两国都非法,你自己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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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们就是搅局的.
坐看JX PK 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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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sTory 于 2010-6-3 18:00 发表

所以因为数百万巴勒斯坦人里有数十个搞人肉的就可以对平民发动战争是吧?
就可以向幼童扔含磷燃烧弹烧死是吧?
就可以把数百万人当猪一样往死里围是吧?

别说以色列建国了阿拉伯人打他了,以色列凭什么在阿拉伯人的土地上建国?
这和日本人在东北建伪满有多少区别?是了,授权了是吧?联合国或者其他什么组织凭什么把阿拉伯人的土地授权给犹太人建国?
明天要是联合国授权给犹太人在中国土地内建个国,PLA就得从那圈里撤出来是吧?

这就是楼主指的强权政治.
这个世界上,有钱的国家并不等于有理的国家.
当然我也不认为巴勒斯坦人是天使.
不好意思,那土地历史上的所属也不是阿拉伯人的。
那片土地的所有者是土耳其人,后来被英国人托管,二战后再在那里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国和以色列国。简单的说——没阿拉伯人啥事。
当然,假如SS你认为“居住在那里所以必然对那里拥有绝对所有权”的话,中国恐怕按李登辉说的分成7块还不够,得分成好几十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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