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小偷遭围堵跳进鱼塘溺亡 5名抓贼者获缓刑

0

小偷遭围堵跳进鱼塘溺亡 5名抓贼者获缓刑

  5抓贼者判十个月到两年 均为缓刑

  本报讯 (记者谭秋明 通讯员花法宣) 凌晨发现了自家鱼塘有人偷偷垂钓,立即围追堵截,三个小偷,一人逃跑两人溺亡,因此,抓贼者最终被告上法庭。日前,花都区法院审理一宗特殊的纠纷案件,五个抓贼者均获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查明,2009年7月2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叶三、叶四(未满18周岁)、欧某三人发现被害人陈某、祝某、樊某在花都区狮岭镇一村庄被告人叶一的鱼塘偷钓鱼。叶三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叶二和叶一。随后,叶一、叶二、叶三、叶四、欧某持刀、木棍等工具赶到鱼塘边,并大声叫喊“抓住他”、“打死他”。陈某、祝某、樊某立即跳进鱼塘内逃走,樊某因不会游泳而站在塘边1.3米水深处不敢向塘中游去。叶一等5人未肯罢休,持木棍等工具长时间围着鱼塘搜寻陈某和祝某。陈、祝两人因而不敢靠岸,后发现陈、祝二人有生命危险时,也没有及时施救。

  据介绍,该案案情特殊,偷钓溺毙者家属和抓贼者双方矛盾激烈,在起诉到法院之前曾各执一词争相上访。偷钓溺毙者家属亦即受害人家属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并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五被告人。而五被告人及家属则认为自己只是在抓贼,其行为正当,受害人是自己跳入水中,其死亡的后果不应由各被告人承担。

  审理过程中,法院辨明案中的两名被害人陈某、祝某有一定过错,五被告人虽有带刀及木棒等工具,但并无证据显示其在抓堵两被害人过程中有对其进行殴打。综合本案全部事实,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应认定为情节较轻。最终作出如下判决:五个抓贼者均获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两年,均为缓刑。

===========================================
转帖述评:判罚还算恰当。同时也警醒我们,世道变了,捉贼可嘉但也要多个心眼,别伤了身违了法。应该强调的小偷溺水这一动作,是小偷自己掉到里面,围堵属正当防卫,并无主动杀人动机,不应该判刑吧。

TOP

0
世道变了,这个世界做好也要多个心眼,也许这个世界的阴暗面太多了吧,记得昨天一个110警察说过一句话,他说自己抓到一个中年人,这个人说:“我有力气,我肯干我能干为什么我正到的钱拿不到家里”。

TOP

0
现在的法律太厉害了,下次要是贼在众人面前自杀,大家就会被判杀人罪了。

TOP

0
我觉得是抓贼者的律师没有找好,这个很明显是正当防卫,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TOP

0
太不公平了 小偷本来就是敌人 我们打敌人有什么不对

TOP

0
防卫过当嘛这明显是   这个不应该判罪  否则还有王法吗

TOP

0
这个事作的太过了 或者干脆群殴一个小偷 打死也不知道谁干的

TOP

0
法官的判罚是相当正确的。小偷偷窃的行径,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基于法理,财产权拥有者不得因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而侵犯小偷的生命权。如果侵犯了,则是防卫过当。
何况本案中,小偷只是偷鱼,涉案数额小,社会危害性也小,最多是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而当事人通过围追堵截等方式拦截小偷,导致小偷溺死,已经是侵犯了小偷的生命权。但是当事人本意并不是故意杀死小偷,他们是在没有预料到小偷会溺死的前提下进行的抓捕行为,故而属于过失,综合上述所有情况,法官的判罚是相当正确的,合法,合理。

TOP

0
这就是为什么在路上看见拦路抢劫却无一人冲上去。。世道不一样了,保护好自己就行了

TOP

0
引用:
原帖由 3281 于 2010-6-2 19:46 发表
法官的判罚是相当正确的。小偷偷窃的行径,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基于法理,财产权拥有者不得因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而侵犯小偷的生命权。如果侵犯了,则是防卫过当。
何况本案中,小偷只是偷鱼,涉案数额小,社会危害性也小,最多是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而当事人通过围追堵截等方式拦截小偷,导致小偷溺死,已经是侵犯了小偷的生命权。但是当事人本意并不是故意杀死小偷,他们是在没有预料到小偷会溺死的前提下进行的抓捕行为,故而属于过失,综合上述所有情况,法官的判罚是相当正确的,合法,合理。
异议!你说的简单,老实说谁知道小偷当时没带武器?小偷被抓了会不会反抗?身为一个成年人就必须想一想这些。莫非兄弟是要等到小偷刺了你几刀,才来反抗?或者说抓小偷过程中小偷极力反抗,为了不伤害小偷就放走。我真的有些佩服你,你真的很大量!偷东西就是小偷,无论数额大还是小。对社会危害性?你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要是小偷偷了你的东西不知道你还会以社会危害性做标准还是以你本身的财物重要性为主。你敢说那是当事人的过失,意思是指围追堵截等方式拦截小偷就属于犯罪?将小偷自己的行为而导致小偷死亡的责任加在当事人身上本来就不妥当,又不是当事人将小偷推下去,跳下去是小偷自己的决定,凭什么将罪名加在别人身上?你来说说看。要是警察围堵高层楼的一个单位,里面犯人试图跳楼逃亡但是不幸死亡,这个责任是不是要推给警察?拜托不要持有双重标准。既然围追堵截等方式拦截小偷是过失,那么你来提供一个不会造成“过失”的方法让大家看看!综合上述所有情况,法官的判罚是相当错误的,合法但不合理。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蜗蜗 金币 +5 回复认真,鼓励! 2010-6-3 00:02

TOP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3-16 04:38